排除利益輸送 捐贈上限門檻仍太窄
《財團法人法》立法過程跟轉型正義、洗錢防制等議題掛鉤,也讓財團法人的財務監理明顯趨嚴。第21條「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10%」就是最好的例子。
某公益團體負責人表示,《財團法人法》立法過程,因為發生長庚醫院急診室事件,引發外界對於企業捐贈之財團法人「控股化」、關係人交易「五鬼搬運」的疑慮,立委為了防止財團法人,透過捐贈與關係人交易等方式,對個別團體與個人進行「利益輸送」,特別訂定了個別團體與個人的「捐贈上限」。
據了解,《財團法人法》第21條雖然授權各部會,訂定一定金額以下之捐贈可以排除10%「捐贈上限」之規定,但各部會目前公告之金額門檻,要觸碰到並不困難。
以環保署訂定的50萬元為例,環保署在說明欄中,明白表示50萬元的「門檻」,係參考《洗錢防制法》規定,50萬元以上之大額通貨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規定。其他部會包括文化部、衛福部、經濟部等,訂定的「門檻」則是100萬元,
10%上限難把握 特定對象排除仍造成行政困難
公益團體負責人表示,「對個別團體與個人年度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10%」,對公益團體實務運作,有很大的困難,首先,一般社福團體每年的收入,隨著當年度募款與經營狀況,有很大的差異,很多企業大老闆都會等到第三季、第四季股利收入進帳後,才會捐款給公益團體,「當年度收入與支出,通常要等到12月底關帳時才知道10%上限是多少,在此之前,公益團體對個別團體與個人之捐贈金額,要怎麼去抓10%上限?」
該負責人表示,《財團法人法》針對10%的捐贈上限,雖然允許以「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方式排除,但是很多教育財團法人主要支出為「獎學金」,很多獎項金額動輒上百萬元,唐獎之獎金甚至在千萬、上億之譜,如何透過章程排除,難度頗高,其次,很多公益團體對於個別扶助對象之支出金額,達到百萬以上,或是年度支出10%以上之門檻,其實並不困難,這樣的個案如果都要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恐將增加財團法人之行政成本。
法部坦言執行不易 揭露名單研以「無名氏」解套
針對公益團體質疑《財團法人法》之相關監理規定過於嚴格,法務部官員坦言,該法2月1日上路,要求財團法人必須揭露「前一年度」贈與、捐助名單,對公益財團法人而言,的確有可能發生,無法取得去年度捐贈人同意或拒絕姓名揭露之同意書的問題,有鑒於該法施行以前,財團法人之捐贈人與受贈人,並沒有表達不同意的機會,因此,法務部近期將召集相關部會研商解決機制,對於選擇不公開之捐贈人與受贈人,公益團體可以以「無名氏」方式揭露。
至於《財團法人法》第21條所訂定之捐贈單一團體與個人10%以下之金額上限,法務部官員解釋,上述規定係為避免企業捐贈之財團法人,「回贈」母企業之利益輸送行為。
針對有公益團體反映,10%之捐贈上限,在年度尚未結算以前,很難概估,法務部官員強調,各部會針對財產總額達1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要求建立內稽內控機制,上述機制包含在每年年初,編制年度工作計畫與預算書,公益財團法人本來就可以依據年度預算書,概略估算對單一團體與個人之捐贈上限,「即便公益團體突然在年度結束以前,接受一筆大額捐款,在此之前的個別捐贈,也不會因此發生超過10%上限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