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十幾年的《財團法人法》,去年搭著轉型正義與洗錢防制的列車,完成三讀立法,為了處理郵政、電信協會等接收日產,以及政府捐助成立之「公辦財團法人」的監理問題,5000多家全國性財團法人,在這次立法過程「陪榜」,一下子拉高了監理管制的強度,今年2月正式上路後,最高200萬元的罰則,已經讓社福團體哀鴻遍野,尤其是一些長期「休眠」,基金孳息交代不清的團體,在修法後更是緊張,相關規定包括「前一年度受贈捐助名單」強制揭露,以及個別捐贈金額不得逾50萬元規定,已經讓公益團體為之跳腳。
去年年中,《財團法人法》正式完成立法,這項法案立法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日產以及戒嚴時期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經營權遭到民間「稀釋」的問題,為了溯及既往,因此,「立法從嚴」的心態貫穿整部法律,尤其是該法第19條嚴格規定「財團法人僅能在財產總額的5%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規定,立法過程沒有考慮到航發會、中技社等財團法人,持有股票部位「超標」問題,最後只能靠法務部發函解套。
據了解,該法除了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達1億元或年度收入1000萬元以上),要求訂定內稽內控機制、誠信經營原則,並強制揭露財報;為了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同時還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與個人之捐贈金額,不得超過50萬元或100萬元,「立法從嚴」的結果,一下子拉高了財團法人的監理管制強度,今年2月《財團法人法》正式上路後,全台社福與文教財團法人哀鴻遍野。
捐證名單 發票、小額發票身分難確認
根據社福團體透露,《財團法人法》執行上最困難的部分,在於第25條強制揭露前一年度受贈與捐助名單,理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坪表示,目前公益團體的小額勸募方式非常多元,包括小額捐款或捐贈發票,都是財團法人能夠持續推動公益活動的重要力量,然而,ATM小額捐款或捐贈「發票」,在客觀上根本無從確認捐贈人的真實身分。
除了小額捐款難以辨認捐款人的情形外,今年二月上路的《財團法人法》,要求財團法人必須揭露「前一年度」贈與捐助名單,同樣讓社福團體措手不及,一家社福團體負責人表示,《財團法人法》規定,公益財團法人之捐贈人,對於姓名之揭露,若「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雖然可以排除揭露之列,但本法今年2月實施以前之捐贈,根本來不及跟捐贈人要求同意或反對之聲明書。
「為善不欲人知」恐成捐贈阻力
「2月1日施行的前一年度,我們怎麼有辦法事先拿到前一年度的捐贈人書面反對?」該負責人強調,台灣很多民眾捐贈公益團體,都是抱著為善不欲人知心態出發,捐贈人姓名公開,第一會增加公益團體成本,第二,對於捐贈人與受贈對象,都會增加阻力,尤其是議題敏感的基金會,例如同志團體、政治外圍團體或犯罪與毒品防制相關團體,揭露捐贈人與受贈人都有可能有立場「曝光」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