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扁卸任待遇!律師團將告發馬英九涉4案 聲請限制出境

2016-04-22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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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認為,前台北市長馬英九(左)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在甄審委員會開會前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余志偉、吳逸樺、楊子磊攝/影像合成:風傳媒)

但依據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再按台北市府當時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標案中有明確權利金的規定,「權運權利金」本為台北市大巨蛋案法定應記載事項。但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竟載明「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證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涉嫌圖利遠雄。律師團認為,馬英九明知違反促參法第11條,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圖他人不法利益,已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的圖利罪,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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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律師團認為,馬曾任法務部長,因大巨蛋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即營運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項目,馬卻在2004年9月20日馬趙會,避開正常議約程序及錄音錄影,擅自放棄北市府應收的「營運權利金」,以修改合約方式圖利遠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所稱之利益,實務見解有認為應包括政府與廠商簽約之「契約利益」,因此雖然大巨蛋尚未完工,但馬任市長時使遠雄不法獲得大巨蛋案「契約利益」應已構成圖利罪。

黃世銘案、財產來源不明、黨產爭議 一併告發

另引發「馬王政爭」的馬英九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監聽譯文而涉及的洩密和教唆洩密案,馬英九任總統期間存款比薪資高所涉及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馬任國民黨黨主席時處理三中案及革命實踐研究院等不當黨產爭議,律師團都將追究其罪責。

JWPM0411黃世銘(吳逸驊攝)
永社律師團認為,馬英九在黃世銘案中涉犯1次洩密和2次教唆洩密罪,已逾「涉嫌重大」的程度。圖為黃世銘。(資料照,吳逸驊攝)

也因此永社律師團成員黃帝穎指出,馬英九在黃世銘案中涉犯1次洩密和2次教唆洩密罪,已逾「涉嫌重大」的程度,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有關黃世銘案的相關判決及卷證資料顯示,馬英九的3次洩密罪責已近「罪證確鑿」;且馬於大巨蛋案的圖利罪嫌亦經台北市政府行政調查所指明,而馬英九除曾有美國綠卡,且其直系血親有美國籍, 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英九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法定事由滯留不歸,此時刑法將難以訴追,因此應依法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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