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共同體也能賦予個人一種非官方、基於私人之間契約關係的公民權利,透過互助合作的組織力量創造資源,並與參與者分享組織資源,協助其面對種種「私人的困擾」(private troubles, C. Wright Mills語)。甚至,當個人受到更大的共同體(如:國家)的壓迫時,能為個人提供保護,並在必要時集結成為一股公共的力量與之對抗。因此,參與小共同體的經驗,也能成為個人理解其公民身份的重要參照,從中明瞭個人、共同體與國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也體會到個人自由、生命與財產的無上價值。
德國社會思想家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將這種基於「自然意志」(natural will)(如:情感、共同記憶、風俗、血緣與地緣)所形成之成員之間高度互相依存的緊密組織,像是家庭、鄰里、村落與鄉鎮,稱為「Gemeinschaft」(中文直譯即為「共同體」)。與之相對的,則是基於「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如:理性計算與個人利益)集結而成各種規模不一、關係相對疏離的團體,小至利益團體、大至城市與國家,也就是滕尼斯所稱的「Gesellschaft」(社會)。滕尼斯雖不否定後者對於現代化與工商業發展的必要性,卻難掩對前者的懷舊鄉愁,感到小共同體才是個人情感最初與最終的歸屬、才是人類文明發源的土壤。
脫序、偏差與共同體的缺席
一個個體長大成人走出原生家庭之後,共同體能扮演一個中介的角色,首先滿足他安全感與歸屬感的基本需求,進而幫助他適應社會,並在其社會化的過程當中提供適當的引導。若沒有共同體的中介,個人將被迫直接面對冷漠而精於算計的現代社會與國家官僚體制,於是「社會」對他來說,將只是一套抽象的原則與缺乏情感連結的大型組織,因而容易產生對社會的疏離。
社會學開山祖師涂爾幹(Emile Durkheim),用「脫序」(anomie)一詞,來形容在社會高度分工的現代化過程中,原本能團結所有人的集體意識,隨著傳統價值與社會組織的消逝而逐漸瓦解,使得個人或社會產生無所適從的迷亂現象。
脫序的社會狀態,也被認為是個人發生「偏差」(deviance)的客觀條件。當脫序的個人再也無法感受到自己與他人之間有任何連結、再也不覺得社會共享的倫理規範與法律有任何意義、再也無法認知到自我與他者的生命能發揮任何價值,這意味著所有能夠拉他一把的力量,能夠引導他與關懷他的社會機制,全部同時停擺。
隨機殺人,即為最極端的偏差行為。被害人與殺人犯先後失去性命,則是個人、雙方家庭、所在社區與整個社會的共同悲劇。鄭捷本人自有應負的責任,然而台灣社會內部小共同體的缺位也是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