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新金與財政部為了彰銀案僵持不下,新任金管會主委丁克華表示,彰銀案應該「依照當時的約定,繼續走下去」。市場解讀是丁克華站在台新金這邊─事實上也是。但問題是有道理嗎?新政府需要這麼快就向財團靠攏繳械嗎?
台新金與財政部之間的「彰銀舊帳」會發生,主要是當年本土金融風暴之後,彰銀壞帳攀升到儼然成為僵屍銀行,林全任財政部時決定引進策略投資人,台新金以365億、溢價114億搶下財政部標售的22.5%彰銀股票。當時財政部並承諾支持得標者取得彰銀經營權。之後的3次董監事改選,財政部也都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席次與掌握經營權。
在此之前,台新金一直想把彰銀合併掉,在2007年底曾通過一個併購案,以1股彰銀換1.29股台新金完成合併。不過這個換股比例接近市價而幾乎沒有溢價,且其交易架構被批評為「彰銀股東借錢給台新金併購自己」,最後未能通過。103年張盛和擔任財政部長時又逢彰銀董監事改選,雙方對合併與席次分配談不攏而破局,財政部動員泛公股進場並大舉收購委託書,導致台新金失去彰銀經營權,台新金為此控告財政部。
法院的判決日前確定,縱觀而言,台新金算是輸得徹底,當時外界就很好奇行政院長林全,對這個在他財長任內完成的案子,到底採什麼態度─是多挺一點公股呢?還是多挺一點台新金。
現在答案浮現:多挺台新金一點。雖然林全未表態,但他的閣員兼同學丁克華非常明確的表態了,認為應該如當年林全的承諾一樣讓其掌彰銀經營權。
不過,丁克華的「依照當時的約定」說顯然非常有問題。如果法院尚未判決,這種政策轉變猶可稱為新政府的政策轉向─新人新政嘛,或是認為依照當年招標時的「招標精神」行事。
但法院判決書非常清楚的說:「由於彰銀的經營權,在概念上只會有一個,不會源源不斷發生,因此財政部一旦完成彰銀經營權的移轉,此部分之契約義務即歸消滅,故此部分財政部之債務為一次性債務。另就提供2 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由台新金推薦之擔任、由台新金取得8席董事、3席監察人部分,本質上亦屬一次性債務。」
白話文來說,就是法院認定當年「林全的承諾與約定」已經履行,財政部已經不欠台新金這些債了─這些債就是當年約定政府支持台新金擁有經營權、讓其擁有過半董監席次。在「不欠債」的情況下, 丁克華還想把經營權送給台新金,說「喪權辱國」或許太沈重,但至少難脫圖利財團之嫌吧?
雖然在彰銀案上,新任財政部長許虞哲已表示,考量所持彰銀股權為全民資產,並為落實彰銀股東託付,兼顧股東、員工及全民權益,決定依法上訴─也就是說要繼續跟台新金打官司。不過,事實上財政部已經幾乎是完勝這場官司─這由法院判雙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是財政部8分之一、台新金8分之7就隱然看出。因此上訴與否不是重點,有掌控權的金管會偏向台新金的態度,才會是影響彰銀未來的關鍵。
目前台新金擁有彰銀22.5%的股權,泛官股掌握的大概24%左右;過去台新金曾要增加彰銀持股,金管會未准許。但台新金日前已準備籌措900億元﹐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為彰銀案的進退預作準備」,顯然是為加碼持股作準備。如果金管會核准其增加持股,彰銀危矣!
明年董監改選前,只要台新金持股比例超過泛官股,現在說要「捍衛全民資產」的財政部,就大可雙手一攤,說台新金已是最大股東,財政部也無能為力,財政部也不必費事費力耗銀彈去打經營權保衛戰了,就讓台新金掌彰銀經營權吧!接著當然就是啟動合併行動,彰銀很快就會被台新金吃下。
而且,依照法院判決「財政部在台新金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的期間內,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一旦台新金持股超過泛官股,政府支持台新金更是「為所當為」啦,財政部可以棄守得理直氣壯。
如果結局是如此,這個新政府等於就是放水把彰銀送給財團。當彰銀第3大股東龍巖的李世聰都表態要繼續支持官股掌握經營權時,新政府就要反轉明助或暗助台新金掌握彰銀並進而併購彰銀,恐怕很難對社會有交代吧?丁主委是該去看看那份判決書,重新想想是否該「依照當時的約定,繼續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