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紹煒專欄:彰銀案判決真相─台新慘敗,未來成林全的難題!

2016-05-03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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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為彰銀案控告財政部的判決,看起來是財政部大贏,台新想取回經營權倍加艱辛。(呂紹煒攝)

台新金為彰銀案控告財政部的判決,看起來是財政部大贏,台新想取回經營權倍加艱辛。(呂紹煒攝)

日前業界矚目的台新金為彰銀案控告財政部案宣判,大部份的解讀不是「台新金大勝」,就是「雙方有輸有贏」,不過仔細看看判決內容,想想市場運作實務,真實情況可能是「財政部大贏,台新金輸到脫褲子」─而這個結果也將成為新閣揆林全明年要面對的一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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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贏得虛無」

當年本土金融風暴之後,彰銀壞帳攀升到儼然成為僵屍銀行,民國94年林全任財政部時決定引進策略投資人,台新金以365億、溢價114億搶下財政部標售的22.5%彰銀股票。當時財政部並承諾支持得標者取得彰銀經營權。之後的3次董監事改選,財政部也都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席次與掌握經營權。但103年的改選,台新金與財政部協商董監事,雙方不歡而散,財政部動員泛公股與收購委託書,導致台新金失去彰銀經營權,台新金為此控告財政部。

台新金與外界主張台新金勝訴的理由,主要是法院判決認為當年的契約仍有延續性─但要注意的是有延續性的契約,是指「財政部在台新金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的期間內,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如果把判決全文與其它判決一起看,則可以發現這是一句廢話:表面上實在,裡子是虛無。

這可以看法院對台新金要求財政部「歸還」拿下的董監事席次,被法院駁回的理由是台新金「只有40%的投票權數,根本對彰銀沒有主導地位,因此財政部的作為不算違約」。換句話說,如果台新金掌握超過50%以上投票權,「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的期間內」財政部才要「履行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

這豈不是廢話?台新金如果掌握股權加上委託書過半,當然就可當選過半席次。

法院已判決財政部不必支持台新金掌彰銀

再看台新金念茲在茲的財政部「經營權移轉台新金」、及提供董監席次給台新金推荐者擔任的承諾契約部分,法院的判決說是說:「由於彰銀的經營權,在概念上只會有一個,不會源源不斷發生,因此財政部一旦完成彰銀經營權的移轉,此部分之契約義務即歸消滅,故此部分財政部之債務為一次性債務。另就提供2 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由台新金推薦之擔任、由台新金取得8席董事、3席監察人部分,本質上亦屬一次性債務。」

所以台新金要求改派董事的要求被駁回,因為法院認為除非其原本實力足以當選過半、而財政部卻「妨礙」其當選,否則財政部並無義務以其手上股權支持台新金的董監人選;台新金要求財政部賠償165億的要求,法院判決更簡單:「惟財政部並無台新金所指之違約責任,已如前述,則台新金此部分之請求,亦屬無據,不能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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