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十二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相關的媒體標題,也都是斗大強調用電大戶是受害者的標題,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翻修未來全台逾4千用電大戶恐強制用一定比例綠電,風傳媒」、「快訊/立院三讀「用電大戶」需設置再生能源設備、再生能源條例三讀2025年綠能20%入法 大戶強制安裝,自由時報電子報」、「採電證合一制,衝擊5、6千家企業 上市櫃用電大戶注意 綠電條款來了,工商時報」。甚至罕見地,隨即出現大量的評論文,如,「高銘志:污名化用電大戶 救不了再生能源」、「中時的主筆室 快評》綠電也瘋狂」、「陳立誠先生:綠電占比入法有沒搞錯?,udn 聯合新聞網」。 從這些標題,明顯呈現出,台灣高科技產業或用電大戶一片哀嚎的狀況!其實這不是第一次出現這樣的標題,其實在去年(2018年)一月,就有類似的新聞標題出現(如:「政院「再生能源草案」出爐:綠電占20%入法,用電大戶強制使用,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2018年1月11日」)只不過沒想到這樣的惡夢似乎真的成真了!
各位讀者看到這一個消息,肯定會相當訝異:
「高博士應該搞錯了吧?」、「你之前不是才剛寫過一篇談《污名化用電大戶 救不了再生能源》的投書嗎?」、「用電大戶明明是受害者,怎麼變成得利者?」請聽我一一娓娓道來。
請先細讀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
筆者與各位讀者一樣,在第一次看到這樣的標題時,感到相當訝異,怎麼政府會課予用電大戶這樣沉重的責任。但仔細讀了條文之後,才發現,原來條文寫的並不全然如此,甚至實際操作結果,會呈現另外一番局面。
首先,請各位讀者,先用盡眼力地仔細閱讀一下剛修正通過的,涉及用電大戶綠能義務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到第五項,特別是第三項。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項(略)
第三項: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第四項:前項契約容量、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項:為符合地方發展特性及規劃,地方政府得訂定並辦理較前項所稱之辦法更加嚴格之自治法規。
政府宣稱的目的:鼓勵新設或增加既設之附加價值?
行政院在立法說明,提到這樣規定的目的為:「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明定用電契約之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共同參與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繳納代金」(行政院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問題在什麼叫做「推廣再生能源利用」?若以加速達成2025年20%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來說,當然是應該要鼓勵『新設』的再生能源發電設置。故前述法條中的履行方式(「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就是這個意思。
但問題就在,原本的行政院版,也規定可以透過單買標檢局的再生能源憑證T-REC來滿足這樣的義務(「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憑證」)。這樣真的讓人搞不清楚,到底是要給增加既有綠電的附加價值,還是要鼓勵新的綠電發展。而以最新通過條文(「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老實說,也很難瞭解到底是要增加新綠電,還是增加既有綠電之獲利?
而另外一個更讓人困惑的是,怎麼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又跑出「儲能義務」。業界都知道,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與儲能設備的成本差距甚大,怎麼會把不同的義務,放在一起呢?若定的不好,產業一定自然會選擇價格比較低的選項。也就是說,儲能與再生能源放在一起,有一個選項可能會被忽略。
橫看成「棍」側成「糖」:棍棒還是胡蘿蔔?
在行政院版提出後的這一年多以來,筆者曾經到不同學校與專業社群討論系爭制度。大部分的聽眾,一開始都誤以為這一個制度,是一個棍棒,是一種管制,係課予用電大戶的責任,勢必將成為他們未來沉重的負擔與成本。
但經過筆者以下表的拆解分析,實際上這一個制度,並非必然絕對是棍棒,而是混合了「棍棒與胡蘿蔔」的設計,端看用電大戶履行義務方式之選擇。而筆者經詢問當場聽眾,得到下列幾種偏好的模式。
最偏好的履行義務方式:被迫當包租公
對於很多用電大戶來說,除了少數已經相對較有裝設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經驗與意識的科技大廠(如:台積電等),大多數用電大戶視裝設這些設施為麻煩。如,擔憂颱風天是否太陽光電屋頂會被吹走。故在這樣的再生能源義務要求下,其多表示會傾向將屋頂或廠區租出去,收租金賺錢。故系爭規範變成只是強迫用電大戶不想租屋頂的,都要把屋頂租出去,當包租公。
至於在技術選項上,到底是會租出去給別人做儲能?還是再生能源?以筆者的分析,會以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特別是太陽光電)為主。儲能設施會相對而言相當有限。除非這裡可以將儲能設施擴大而涵蓋如gogoro電池交換站等設施。畢竟一般而言,將電力儲存在別人的廠址,相對罕見。
當然這裡還會涉及一些問題就是,若用電大戶已經在修正草案通過前,就已經租出去的屋頂,是否可以列入計算?筆者傾向應該可以納入計算。
第二偏好的履行方式:躉售給台電,被迫劫貧濟富
在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後,已經有眾多用電大戶(如友達),透過在廠區內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以「躉售」或「自用」之方式,響應政府的再生能源政策。由於躉購費率並未限制用電大戶不得享受此種福利,故有大量用電大戶選擇以躉售方式,獲取躉售之利益。
在修正草案通過後,對於選擇自行設置的廠商,由於規範本身僅規範「裝設義務」,並未要求「用電」義務,故廠商裝設了之後,並不排斥用電大戶可以將電力躉售給台電,享受躉售之高額利益。故從此角度切入,系爭規定乍看之下是要求能源大戶裝設,但實際上,也包括了胡蘿蔔:讓原本不想要裝設的業者,不得不裝設後,本於合理的經濟或獲利最大化的考量,將電力躉售給台電。
故此時在技術選擇上,再生能源(特別是太陽光電)設施,應該會優先於儲能。但這也不排除若既有高科技大廠,由於供電穩定之考量,早已購置大量之電池或者UPS不斷電系統等,應可納入履行再生能源或儲能義務之考量。
請用電大戶不要急著調降契約容量
在過去一年間,很多產業界的聽眾,在聽到系爭再生能源、儲能義務之規範,很快地,就想到破解的方式。其最先詢問,到底所謂的「契約容量」會訂在多少?而若以官方版答案為800kW之狀態下,很多業者先表示,其應該會試著將契約容量調降到800kW以下,自然就不需要負擔相關再生能源或儲能義務了。
但在聽到其可以當包租公,或者躉售給台電時,其大多表示歡迎,並會樂於評估並追求更多獲利的模式。
新制上路後,推估將影響5、6000家企業用電支出大增?
據報導,此一新制,推估將造成企業用電支出大增。(用電大戶買綠電 採電證合一制)看似對用電大戶之沉重負擔。甚至,會影響中美貿易戰下,台商回流後之生產成本的評估。
但經本文之分析後,想必眾多目前正在相當擔憂的企業,放心多了。原來「危機」可以轉為「轉機」,甚至是廣大「商機」!
不過用電大戶的危機,真的就此解除?近期業者的擔憂到底是為什麼?(大家都在找綠電!蘋果供應鏈要求、用電大戶強制用綠能條款,讓業者被買家追著跑)筆者會以後續文章加以分析。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