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米爾之虎雖曾遭英美多國列為恐怖組織,但筆者認為,恐怖組織的認定本質上取決於執政當局的意識形態,反恐更常作為打壓異己的最佳藉口,而泰米爾之虎與斯里蘭卡政府簽訂和平協議時,雙方亦曾於2.12條中載明:「雙方同意不以反恐怖主義法作為搜索活動與逮捕之依據。逮捕應依據刑事訴訟法之正當法律程序進行。」(The Parties agree that search operations and arrests under the Prevention of Terrorism Act shall not take place.Arrests shall be conducted under due process of law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該文目的無非就是要避免以反恐之名行政治偵防之實,透過恐怖主義的標籤來醜化敵方。筆者並不認同泰米爾之虎曾發動之恐怖活動,也無企圖將泰米爾之虎一切所為合理化,而本文所關注者是泰米爾之虎簽署和平協議所帶來的結果,與泰米爾之虎的行為並無直接關聯,如將焦點放置於泰米爾之虎組織本身的評價,恐將失去討論的意義。
冷戰後世界局勢丕變,世界各地不少民族解放運動趁著此時的紊亂與動盪,積極開展各類活動,其中較知名的,在歐洲以車臣為代表,在亞洲則非泰米爾伊拉姆猛虎解放組織(Liberation Tigers of Tamil Eelam;下稱泰米爾之虎)莫屬。
在《和平協議能簽嗎?車臣案例警惕台灣 3大因素讓主權獨立走向滅亡》文中有提到,車臣所簽署的和平協議因為車臣有著簽署代表不明、主權立場不清等問題,最終慘遭入侵。然而,如果在和平協議中言明放棄主權,且在歐美國家的監督下執行和平協議,是否就能永保和平?這個問題,在泰米爾之虎的案例中,答案是否定的。
泰米爾之虎在斯里蘭卡的崛起,其實與斯里蘭卡在英國殖民時期的統治有關。在英國統治時期,信仰印度教且占少數的泰米爾人(Tamils)是殖民統治者的助手,而信仰佛教但占多數的僧伽羅人(Sinhalese)則是長期受到壓迫,因而在脫離英國統治後,占居多數的僧伽羅人掌握了國家機器後,開始以制訂對僧伽羅人有利之法律以報復泰米爾人,雙方開始產生激烈衝突,最終在1970年代爆發內戰,其後代表泰米爾人的泰米爾之虎則控制了斯里蘭卡北部沿海區域,並對控制之區域以政府之形式進行統治,最終目標為建立屬於泰米爾人的獨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