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鋕銘觀點:特偵組存廢平議

2016-06-0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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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PM0411黃世銘(吳逸驊攝)
黃世銘為馬王九月政爭下台。(資料照/吳逸驊攝)

繼任之顏大和總長,於冤獄平反著力甚深,但面對勝負已定但搏鬥仍凶的政治殘局,於特偵業務似選擇了無事為上的消極策略,此或許出於無奈,但可惜錯失了在政治控制力鬆解的階段,重振特偵組公信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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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人往往將我國最高檢特偵組與美國的特別檢察官相比擬,這其實是誤解。特偵組推動立法時,原是以相當於我國最高檢的韓國大檢察廳中央搜查部作為參考模式,而非美國的特別檢察官制度。美國的特別檢察官是針對特殊案件,特別是關於總統的犯罪案件而由國會特別立法選任的檢察官,屬於限時法,已於西元1999年廢止。韓國的檢察制度在各地方的檢察廳中都有特別搜查部,於大檢察廳中則設中央搜查部,主掌全國性的特殊重大案件的搜查。

顏大和接掌特偵組,對冤獄平反著力甚深,卻無力重振特偵組公信力。(資料照/吳逸驊攝)
顏大和接掌特偵組,對冤獄平反著力甚深,卻無力重振特偵組公信力。(資料照/吳逸驊攝)

我國的特偵組既沿自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而來,其本來職掌也是著重於跨地檢管轄的重大政治經濟或組織犯罪,是在國會立法時,當時在野但於國會居多數的國民黨立委主導下,限縮特偵組之職權於總統五院等政治首長,才有與美制特別檢察官混淆的外觀,不過仍保留概括條款,故其職權其實與查黑中心相差無幾。

若真要與國外的檢察官制度相比較,特偵組與美國的特別檢察官制度差異較大,而與聯邦檢察官的身份較相近。各地檢檢察官辦案有其轄區的限制,跨地區及具全國性,而又有政經社會敏感性的重大案件,由另一階層較高的檢察組織負責偵辦,此於許多國家都有常例。除上開韓國大檢察廳的中央搜查部外,美國、德國、法國等均有常設的聯邦或中央層級的檢察機關負責跨域或全國性特殊案件。日本之東京特搜部雖設於地檢,但其人事檢事總長也有參與決定,對於重大案件,則檢事總長也親自參與首腦會議,此時即形同中央組織。

國家在對抗規模龐大之犯罪組織,或位高權重的官宦巨賈犯罪時,自然要發展相對應的偵查機構。在犯罪偵防的生態區位中本有此需求,用什麼名義只看各國司法發展脈絡。至於認為特偵組孤立於最高檢又獨掌對高官的生殺大權,容易為政爭焦點,這也非必然的缺失。因為我國最高檢所集中的是待退檢察耆老,如果能像韓國的大檢察廳除中央搜查部外,也設置有刑事部、暴力犯罪部、麻藥暨組織犯罪搜查部、公安部等偵查部門,選任全國辦案菁英任職,就不會使特別偵查組在最高檢顯得那麼孤立。而各重要地檢也有設黑金組,只要特別偵組關於法院組織法第63-1條的職權沒有壟斷獨占,地檢檢察官也能對特偵組相補充或相制衡,政治風暴焦點就不會只集中在特偵組上。

另有質疑特偵組會捲入政治紛爭者。其實政經勢力平常就處於緊張抗衡中,一方受司法偵查,立即牽動勢力重組的混亂爭奪,所以偵查政經特權犯罪本來就是會迎向政爭衝突,若以此為缺憾,則彷佛鼓勵國家司法撤離對政經特權的偵查,大家都當太平官,這種態度對當檢察官的很好,對國家人民可一點也不好。特偵組之特殊性是其因檢察總長經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任命的公信高度,使其轄下的特偵組本應具政治抗壓性及中立性,得以勝任辦理全國性矚目的政經重大犯罪。因此此種特偵組織自來是政經特權眼中的芒刺,必欲除之而後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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