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失業藝術家擁補助 在台恐難被接受
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理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教授王俐容則表示,法國有救濟藝術家失業時的社會福利制度,提供他們最低生活水準的補助,但他指出,這制度在台灣難以執行,第一是台灣對藝術家定位不確定,第二是牽涉到民眾或社會能不能接受,台灣還有勞工、農夫等各種行業,為什麼要獨尊藝術家?有沒有正當性讓政府去救這個行業?法國、歐洲對藝術有較高的想像,但台灣會覺得為什麼要這麼做。
藝創工會理事長蔡坤霖則說明,有些藝術家會遇到的案例是,業主請藝術家去看現場、談案子,去看過現場、坐下來談後,要求藝術家先畫個圖來看看,但這時都還沒簽約,很多雇主不知道,從看基地到發想,這就是連續的創作過程,「你不是去一家店裡買現成的東西,是要我們動腦筋的,他們沒有算到這個,而有時候創作者也沒有去考慮到這部分。」
對此他指出,自己會在正式簽約前,先簽合作備忘錄,會有類似比稿費的機制,案子總預算可能是10萬,在備忘錄階段先收3萬塊,這3萬塊也包在10萬裡,案子過了的話,後續就只要給7萬;蔡坤霖說明,在事前的評估、畫圖階段,已經花了時間成本,雇主如果不簽,他也會思索要不要投入那麼多、會有所保留,雇主就可能就會拿到比較不好的草圖、設計圖,「既然談一個案子,彼此就開誠布公,你可以拿到你想要的東西,我可以拿到我的報酬,不用彼此防來防去。」
「資方想一次全拿」 藝創工會:分開來談,創作者較有籌碼
此外,藝創工會與畫廊協會合作,由畫廊協會擬定範本,並將由工會修改出較為優待創作者的商業合約範本,藝創工會辦公室主任程德匯以此說明,著作財產權分為重置權、公開展示、改作權等權利,但現行的一般合約,資方會希望全包,一次拿到全部權利,藝創工會希望能夠分開來看,像是不是真的需要重製權,讓它印在其他商品上?或需要改作權,進行顏色置換?
程德匯表示,當每一條權利分開來談時,創作者也可以比較有籌碼,授權比較多權利,可以要求比較多報酬,目的不是要大家都用這個合約,是做一個示範,如果今天有這個條件,可以談到最好的狀況是什麼,不要連最好的狀況是什麼樣都不知道,就去談合約。
歐權利金制度行之有年 創作者保障不中斷
在簽署合約、保險制度外,對創作者的待遇保障,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理事、彰師大美術系副教授吳介祥則認為,可以參考類似加拿大的權利金制度。
加拿大的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中,規範了「展覽權」(Exhibition Right),假若作品展出,不是為了買賣、租賃等目的,即適用展覽權,主辦單位應支付使用費,相關費率則依據展覽時間、規模、主辦機構營運經費計算,並由「藝術家代表團體」(Canadian Artists’ Representation)制定;吳介祥並說明,此制度多適用於公家機關,譬如作品給一間美術館後,之後美術館拿來辦過5次展,每一次都要付權利金給藝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