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採購不用再受限於《政府採購法》,是近來藝文界大為振奮的消息,然而相關學者卻未必樂觀。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理事王俐容便認為,會做藝文採購的不只是文化單位,其他機關也常會用到,但台灣公部門受限於主計、審計,很多公務員都說想做,但主計跟審計過不了,對此他並不認為,藝文採購過了後就能長治久安。
立法院上月3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明定未來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將可不受《政府採購法》規定,由文化部另定辦法監督管理;10日三讀之《文化基本法》,更進一步明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時,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文化部訂之,期盼給予藝術工作者更合理待遇。
下游廠商簽約情況難掌握 統包成大問題
王俐容表示,首先在過往的藝文標案方面,很大問題常常是統包,明明該是3、4個案子,卻包成一個案子發出去給廠商,廠商再去包給下游廠商,對公務員來說,那當然比較簡單,一次就可以發1000萬出去,不用300多萬分3次發,造成結果就是,現階段藝文採購契約,對勞動保障是非常明確、完善的,但政府規範得到一開始的廠商,他們跟下游廠商簽什麼合約、有沒有剝削情形,則無法知道。
王俐容說明,再來是會做藝文採購的,不只是文化部、地方文化局,其他如教育單位、衛生單位等也常會用到,像衛生局可能會要找表演團體,幫忙宣傳防治登革熱等政令宣傳,而在中央政府,很多機關其實也都會做跟文化藝術有關的案子,但就會怕麻煩,直接走一般採購。
王俐容坦言,文化部也管不到其他機關,且台灣公家機關受限於主計、審計,聽過很多公務員說想做,但主計跟審計過不了,對此他不看好藝文採購過了後就能長治久安,因為認定不在承辦人身上,承辦人最後還是要乖乖聽主計跟審計,而最後表演好不好,並不是他們考慮的點。
藝文採購非多數機關考量重點 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籲成立專門機構協助
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理事、彰師大美術系副教授吳介祥表示,藝文採購也適用非藝文機構,但有些機關,可能從來不會去思考藝文採購,所以會希望未來各項過程中,有機制可以提供機會評估,是不是能走藝文採購,對此他呼籲,很多事執行完,就已經沒有機會修改,像建築蓋出來很醜,都已經沒機會了。
吳介祥也認為,最怕是公務員覺得藝文採購太麻煩,想直接用一般最低標解決,但如《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有要求,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1% ,而由於這1%的執行是另外處理,不會影響到整體流程,藝文採購也可以考慮成立一個機構,協助其他公部門進行藝文採購。
吳介祥:競爭關係恐造成血汗勞動
吳介祥另外指出,過去藝文採購造成的血汗勞動,有一種狀況並不是價錢開太低,常發現是因為有競爭關係,想接案的人為了拿到案子,所以承諾做更多東西,以爭取機會。
對此吳介祥說明,一方面這是同業競爭的問題,但也是公部門問題,公部門負責文化採購的窗口,可能是職級比較低的公務員,不知道上面的人在想什麼,所以可能會要廠商、創作者先做3套給人選,又因為不敢跟上級溝通,所以可能成果在這一層已經調整過,送到上一層又要調整,很多溝通往來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