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後,因應綠電自由化與用電大戶綠能義務之導入。經濟部長沈榮津日前表示,已先請台電依修正後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儘速修正相關合約,使未來新加入業者可以在躉購及直供轉供制度間自由轉換,同時就過去已簽約的案件研議合理的解約作法,近期會就相關執行細節再釐清。
到底既有老綠電可否從台電出走?到底新綠電可否不躉售給台電?考量的,除了法律面如何執行外,更重要的思考,便是:「全民的荷包是否縮水」一般而言,老綠電成本相對較低(如,風電一度電二塊;沼氣發電一度電0.5元、水力發電一度電二塊以下),若允許這些綠電可以直接繞過台電,無異是全民損失了便宜的綠電可供使用。另外,若允許便宜的新綠電(如嘉義鹽灘地每度費率二.六元;離岸風電競標得標廠商的2.2245至2.5481元/度),不躉售給台電,而賣入市場,也會產生一樣的爭議。政府此種特許權分配機制,是否因思慮不週,而導致有此套利操作空間,不可不查。
經濟部應會信誓旦旦說,此乃依據新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依法行政。但問題在,近期能源法治觀念甚為薄弱的經濟部,該規定恐怕未必可以當然得出可這樣操作的方向。依據2017年電業法,其實只規定了「A(再生能源發電業)不一定要賣給B(台電)」(電業法第 45 條:「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而部長佯稱啟動這一波改革的條文,只不過是規定了「A無法賣給CDEF時,B必須要購買」(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用售電業躉購。」)
也就是,在新修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沒有規定到既有已經簽約的老綠電,當然有權跟台電解約,賣給cdef。故風電業者達德主張:「《再生能源條例》修正案通過後,綠電該按照新法處理,可以自由買賣,就好像《著作權法》修法通過,之前已出版的書籍也應同受權利保障」的說法,並無任何法律依據。特別是,電業法修法時,其實並未允許便宜的老綠電,加入綠電先行的行列。
故台電表示,暫無規畫放行2016年(含)前已簽約業者可自由尋找買主的作法,並非如業者所指謫的「蠻悍不講道理」,不僅符合上述法令,且看緊全民荷包的作法,值得讚揚!至於新的便宜綠電,也請部長必須注意法律規定的狀況,不應任意免除業者在執行綠電先行應負擔之義務(特別是備用容量義務),以免為了政績而慷全民之慨,剝奪全民取得便宜的綠電使用之權利。政府也必須要避免,莫名其妙引入全球唯一的用電大戶綠能義務後,將導致「貴電留全民、便宜電賣廠商」之為了拼業績,而損害全民利益之詭異狀況。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