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對立面不必然是絕對的邪惡。當喧囂的多數揮舞著民主與道德的旗幟,歧異的少數是否依然保有容身之處?」
「為什麼要維護他人的尊嚴?因為有一天,我們自己的尊嚴也可能需要相同原則的保護。」─費迪南.馮‧席拉赫《可侵犯的尊嚴》
最近有兩件事,毫不相關,卻觸動相同的問題:尊嚴,人的尊嚴,生命的尊嚴。
第一件,雄三飛彈誤射,海軍131艦艦長林伯澤、中尉兵器長許博為、射控士官長陳銘修、誤擊發飛彈的中士高嘉駿等4人,前往船長家中悼唁力,靈前跪祭不說,還一路跪爬進靈堂,畫面全台放送,引發各種不同意見。
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大嘆,士可殺不可辱,軍人犯再大的錯,寧可自殺或被殺,也不可以下跪;動不動就叫軍人下跪,台灣完了;施明德說得對,但情境應該是在戰場,面對敵軍非生即死,而死亦不可受辱。國防部前發言人羅紹和無畏直言,軍人跪天地、跪國家、跪父母、跪良心,豈能任意下跪?羅紹和說得也對,上述四個原則其實對一般人也適用,敬跪者唯天地神明父母耳,可以討論的是第四點:良心!
因為飛彈誤射而出了人命是事實,良心上無論如何說不過去,即使看著國軍官兵大汗淋漓一路跪爬進靈堂,見者不忍卻也難辯解太甚,國安局長楊國強就認為,以台灣社會的民情,「把人家父親打成這樣,對家屬來說,讓肇禍者爬一下為何不行?」親民黨文宣部副主任吳崑玉直接開罵,「出了這麼大錯,還打死人,根本沒資格要尊嚴,尊嚴在飛彈射出去那一刻,就跟著飛彈飛走了!」楊國強說得淡然,其實難堪,吳崑玉則是沈痛。
犯錯者,能有尊嚴嗎?德國基本法明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國家一切權力均有義務尊重並保護人性之尊嚴」,此一理念被許多國家採為憲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歐盟基本人權憲章首條即宣稱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諸多自由,都可視之為對尊嚴與人權的保障,在司法實務上,「被審判者的尊嚴」同樣要予以維護。從這個角度看,四位靈前致歉的官兵,當然還是有他們尊嚴。
靈前下跪的國軍官兵,金江艦四位兄弟不是第一人。一九九九年,發生震驚社會的「軍史館姦殺案」,時任國防部長的唐飛,悄然到被害者靈堂前拈香悼祭,沈痛淚下之際,雙膝一跪,與家屬哭成一片;沒有人強逼著唐飛委屈他的尊嚴,但他出於良心與自覺,對受難逝者的生命尊嚴致上最深的歉意,安撫了家屬的悲憤和社會的激憤,也盡最大能力維繫了軍譽。
所謂「人必自重而後人重」,對比十七年前後,軍史館命案是惡性重大之蓄意,雄三誤射則是致命的「非故意」(過失),在法律要件上仍有輕重之別,只能說國軍不爭氣,讓國軍的尊嚴打折再打折,家屬痛心到甚至不讓他們走進靈堂再下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