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潘曉穎案,臺灣應有的司法作為

2019-06-2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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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反送中抗爭成功擋下《逃犯條例》修正,然潘曉穎與其未出世的孩子,命喪臺灣,天理難容,但我司法單位除通緝與簽結外,難道一籌莫展?(美聯社)

香港的反送中抗爭成功擋下《逃犯條例》修正,然潘曉穎與其未出世的孩子,命喪臺灣,天理難容,但我司法單位除通緝與簽結外,難道一籌莫展?(美聯社)

日前兩次港人遊行,反對逃犯條例修改;我法務部亦於港特首發表言論後,認為因主權矮化與人權考量,反對相關逃犯條例修改,然潘曉穎與其未出世的孩子,命喪臺灣,卻無法對殺人者明正典刑?天理難容,但我司法單位除通緝與簽結外,難道一籌莫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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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或問目前陳姓疑犯在香港,可否對其追訴?《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惟查:(一)、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而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可知立法者非但未強制規定檢察官於起訴之前,必須傳喚被告到庭接受訊問,反課檢察官於依偵查所得結果足認被告有相當犯罪嫌疑時,縱使被告所在不明,亦應提起公訴之法律義務。」等語,著有明文。

香港的反送中抗爭成功擋下《逃犯條例》修正,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今後的仕途也蒙上一層陰影。(美聯社)
香港的反送中抗爭成功擋下《逃犯條例》修正,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右一)今後的仕途也蒙上一層陰影。(美聯社)

承前,依法務部最新說明,曾多次對港府要求引渡,若無十足把握,若無追訴與審判權限,豈會庸人自擾?然僅發佈通緝,停留在未起訴,僅追捕的階段,依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無需被告親自到庭訊問,檢方有「起訴義務」,至於有「欠缺陳男司法互助,由港方供述,無法追訴之說法」,明顯於法未合,目前我法務部似不應畫地自限,對陳君不加以追訴,此其一。

再者,或問:那陳嫌的罪證夠嗎?我們能追訴嗎?《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一三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稱無庸舉證之「公眾週知之事實」,係指具有通常知識經驗之一般人所通曉且無可置疑而顯著之事實而言,如該事實非一般人所知悉或並非顯著或尚有爭執,即與公眾週知事實之性質,尚不相當,自仍應舉證證明,始可認定,否則即有違認定事實應憑證據之法則 。」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今潘女與其胎兒遭無情殘殺,蜷縮於行李箱內,魂斷異鄉,此乃路人皆知之事;復以,相關物證與遺體,錄影監視畫面,皆屬不爭事實。配合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檢方本有起訴義務,且此公眾週知之殺人行為,顯著與一般人無庸置疑,豈有不依法與憑證據起訴之理?此其二。

復以,或問:若起訴而人不到庭,不是浪費司法資源?《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8年台非字第62號》:「本院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第一審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者,以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甚明。」等語,著有明文。

2019年6月16日「譴責鎮壓、撤回惡法大遊行」,香港市民再度走上街頭「反送中」,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修法,特首林鄭月娥下台(AP)
2019年6月16日「譴責鎮壓、撤回惡法大遊行」,香港市民再度走上街頭「反送中」,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修法,特首林鄭月娥下台(AP)

承前,今司法實務,雖然已修法將殺人罪,取消追訴權時效,然對潛逃在外的重大犯罪,檢方仍予以起訴,以免追訴權時效截至,即便被告通緝未到庭,法院亦有案;且依上開判例與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若非判輕刑,不能在被告缺席的情況裁判;然絕不能以偏概全,認為:「人不在,法院就不該審理」,對目前檢方處理潘案,為何簽結了事?恐違反前開審判實務,此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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