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潘曉穎案,臺灣應有的司法作為

2019-06-2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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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法務部聲明所稱人權侵害,不配合逃犯條例修法後執行?申言之,刑法有「保護機能」與「保障機能」之分,前者為保護一般人諸如:生命、身體法益,故有殺人罪與傷害罪;後者為保護人免於刑法處罰,所以有罪刑法定主義,互為表裡,缺一不可;然法務部若僅侷限於陳男或空想的港人政治犯移送之「保障機能」,而忽略遇難的潘女與胎兒,還有未來會因港人犯罪遭害的無辜台人之「保護機能」,不是自相矛盾?此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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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法務部聲明所謂矮化主權?民國 98 年 4 月 26 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前言:「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等語,定有明文。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第3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第四條之二第一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所處理事務之性質及需要,逐案委託前二項規定以外,具有公信力、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等語,定有明文。承前,依照上開文義與法律規定,若簽署司法互助協議為喪權辱國,豈會10年間順利運作?且若一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即為矮化主權,豈能自稱「平等協商」?且若簽署司法互助協議,有矮化國格之虞,陸委會與其他主管機關豈會授權海基會簽署上開協議?是以,法務部此番說明,恐有未盡,此其五,凡此五者,法務部皆有為德不卒之憾,法務部前身為「司法行政部」,如此的循政治風向,而非公理正義,可別進化為「司法政治部」啊?

最末,以歷史故事做結:去年仙逝的李敖之先生,曾提及北洋政府時期,黎元洪總統,曾非法逮捕不是現行犯的財政總長羅文幹,只因「怕人跑掉」;事情傳到南方講學的梁啟超先生,他說:「依法不該抓人,抓了卻讓法律跑了」,以古論今,陳員已經逃返香江,「人跑了」;但法務部僅簽結,而不盡力而為,則「法律也跑了」,何昭公信於天下?何無愧於潘女母子?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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