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蔡英文都撿到槍了,管中閔還在與泥巴苦戰

2019-07-03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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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監察院調查時相關人員陳述文章與國發會職掌、政務委員職務、乃至法案都沒關係,全部不被彈劾監委採納,却依報稅紀錄「推算」管所寫的篇數與所得,質言之,不論是監委或者公懲會法官,都不可能「推斷」哪篇社論是管中閔的手筆,司法裁判的前提是證據,拿不出證據的論罪,不是羅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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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費」是「智慧財產」,而非「犯罪所得」,公懲會合議庭要裁斷的是監察院移送的彈劾有理無理,寫稿是否真的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兼職規定,而非比對文章是否為管所寫,或追究該刊終止給付後管還有沒有供稿?

20190702-前壹週刊社長裴偉2日出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管中閔懲戒案準備程序庭」。(顏麟宇攝)
前壹週刊社長裴偉以證人身份,出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管中閔懲戒案準備程序庭」。(顏麟宇攝)

蔡政府踩著知識份子的尊嚴,攫取權力

公懲會匯整的「六大爭點」才是辯論庭的主體,包括銓敘部函示與大法官釋字第十一號與七十一號。銓敘部函示各政府機關八十多條違反與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情狀,其中一款:「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本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就是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這款函示係根據釋字第十一號而來:「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簡單講,各種職銜都不能兼,但寫稿不在其中;至於釋字第七十一號主旨在解釋「兼任外籍機關臨時工作」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補充說明也不能兼任報紙雜誌各種「職員」,簡單講,兼任記者編輯校對…都不可以,但寫稿不在其中。

上述解釋或函示,都是依照大法官釋憲而來,寫稿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公懲會自無權力推翻或限縮,若公懲會能以懲戒裁判限縮言論自由,那是活生生把言論自由一下推回比北洋時代還不如,當年的司法總長梁啓超硬生生駡倒大總統袁世凱,管中閔的文章連駡人的邊都沾不上。

管中閔無罪,他只是被遴選為台大校長,而這個結果不為權力者接受。荒謬的是,不論是仰承上意或挾私怨私利者,寧可違反大學法的自治精神,拽著公務員服務法的「雞刀」惡整台大校長,在他們眼中,管中閔只是他們追殺的標的物,即使以公開透明改革之名破天荒「公開審理」管中閔的公懲會,對其處境艱難大概也沒有太多理解。管中閔成了民進黨蔡政府扭曲統治的見證人、犧牲品,踩著知識份子的尊嚴攫取權力,已經撿到槍的蔡英文總統不會因此增添更多光采,遑論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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