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管中閔成了政治與司法的煉金石

2019-06-18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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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管中閔就任半年,還擺脫不了政治與司法干擾。(簡必丞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就任半年,還擺脫不了政治與司法干擾。(簡必丞攝)

儘管管中閔個人可能無奈難堪甚至忿怨,毫無疑問,「管中閔案」確乎是社會矚目重大「案件」,第一,管中閔是自有大學自治以來,第一位依法定程序選出却一年被「卡」而無法就任的校長;第二,他是喧騰一年讓執政黨九合一大敗的「討厭民進黨」的重大因素之一;第三,他是就任就被監院彈劾並移送司法院公懲會的校長;第四;他還將是公懲會「公開審理」的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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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員懲戒法》,公懲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合議庭認為有公開之必要,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不在此限」,換言之,不公開為常態,公開則屬特例。自有公懲會以來,「特例」從未發生,直到管中閔被彈劾。

「曲棍球案」陳隆翔聲請公開,管案則是被公開

「管案」到底該不該公開審理?論者見仁見智,若論「社會矚目重大案件」,不必推太遠,以台大愛滋失誤器捐案為例,當年仍是台大醫師的柯文哲遭彈劾移送公懲會後,於二0一三年八月做成降兩級改敘的處分,鬧得滿城風雨,懲戒一年三個月之後,柯文哲以「政治素人」當選首都市長,此案並未公開審理;司法院強調,柯案是在公懲會組織法與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前的案例,但在上述兩法修正,懲戒案亦改為裁判方式之後,前中研長翁啓惠因浩鼎案請辭,被彈劾移送後申誡一次,社會同樣矚目但並未公開審理,去年無罪定讞;與「管案」相關的「吳茂昆彈劾案」,吳茂昆堪謂「卡管案」中鬥到最高峰的時刻,部長任期只得四十一天,請辭後即遭彈劾,公懲會做出「記過一次」的處分,無損其「院士」光環,此案同樣並未公開審理。

對比眾多前例,「管案」被公懲會列為「指標性案件」,破天荒公開審理,很難不啓人疑竇,甚至認為別有居心。但沒有前例,不是不能創例,在「管案」之外,最近監察院也彈劾了一件「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得罪立委段宜康的「曲棍球案」的承審檢察官陳隆翔,並移送職務法庭,此案在陳隆翔聲請下同樣要「公開審理」,差別是陳隆翔主動要求公開,管中閔則是「被公開」,相同的是兩案主持人都是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決定公開的是合議庭,但主事者的「改革」意向當居關鍵,畢竟公務員懲戒法審理「均不公開」的原則並未改變。

任期僅短短41天的教育部長吳茂昆陷入司法調查陰霾。(柯承惠攝)
任期僅短短41天的教育部長吳茂昆被彈劾移送公懲會記過一次,並未公開審理。(柯承惠攝)

兩個「破例」公開的案件,主持人都是石木欽

石木欽在法界號稱是改革派,也極力捍衛司法威信,最有名的就是他的高等法院院長任內,一次把三位積案法官全部考績打「丙」,這在官官相護的法界也屬「破例」。舉個例子,監察院曾經因為檢警辦案(偷竊)疏失造成冤案(被告因而自殺)彈劾兩人,一警一檢,同案却不同命,警察被彈劾移送公懲會被懲戒休職一年,身為偵查主體的檢察官則在職務法庭過關不必懲戒,當事人再不服只能自認倒楣,畢竟冤案當事人才是悲劇,但司法心證落差如此之大,如何不遭非議?(此案當然並未公開審理,不知算不算尷尬,職務法庭的審判長也是石木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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