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榮觀點:公親變事主─如果司法也學會「髮夾彎」

2016-09-0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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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動輒恣意攻擊法官,則司法何來獨立審判空間,又如何侈言司法改革?(網路圖片)

民眾動輒恣意攻擊法官,則司法何來獨立審判空間,又如何侈言司法改革?(網路圖片)

許玉秀大法官曾在其撰寫釋字第613號的部分協同意見書寫下「裁判者,就是俗稱的公親。只要裁判結果不符合爭 訟任何一方的願望可能立刻公親變事主。在台灣這個還來不及徹底現代化,就已經匆忙地躍進後現代的社會,有各種各樣的理由,可以讓公親變事主 的戲碼經常上演」,這段文字是95年間所寫下,但放在現在社會情境,卻發現在歷經10年之後,當台灣社會每每遇到爭議事件,法官成為第一線責難對象的情形,不僅未隨著民主深化而慢慢消失,反而越發加劇,隨著媒體的推波助瀾,民眾情緒更加高漲,各種對法官個人或群體的惡意攻擊、人肉搜索不勝枚舉,這樣的態勢不該是民主國家的常態,更不該是法治國家應有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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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陣子所發生的吳志展殺警案為例,新北地院本來將吳志展以30萬交保,但瞬間引爆民怨沸騰,不僅人民無法接受,更是有警方同仁發動數十人前往法院抗議,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長甚至出面責罵「法官無感」、「不符人民期待」等語,彷彿「人民期待」成為法官審判上的誡命,要用「人民期待」作為判斷標準?但群情激憤的社會大眾們卻未進一步細想,在既有的案例事實上,法官是否就一定非得羈押不可?尤其我國刑事訴訟法僅有一般羈押跟預防性羈押(事由放火、強制性交猥褻、傷害、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安、竊盜、搶奪、詐欺等),是否真能套用在吳志展的案例中而毫無疑問?\

但眼見輿論已沸沸揚揚,民眾的情感遭到傷害,於是隔天檢方也再度聲押,新北地院不久即裁定將吳志展羈押,這固然是出自不同法官所為的決定,但僅僅相隔一日,卷證內容相去不遠,為何法院對羈押的態度卻前後丕變?承辦法官是真的認為吳志展應該羈押,不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後續追訴、審判,抑或意味著,當次日值日法官遇到此一羈押聲請時,只要想到前一晚漫天謾罵、媒體上名嘴大肆批評、民眾怒氣沖天等氛圍下,法官也不過只是一介凡人,難保心中不會有所忌憚,在明哲保身(或迎合社會期待),甚至趨吉避凶下,會不會傾向做出對輿論讓步的選擇,而並非本於自身對法律確信下所為的判斷!

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制憲者為何要給予法官這樣崇高的地位保障,無非就是要使個案承審的法官能有不被外力干擾的空間,要讓法官能本於自己確信跟法律的邏輯,去保障人權並正確適用法律,過往基層法官掀起審判獨立運動,是用來對抗內部的不當干預(又稱為台中地院303室發起的法官自治運動,由林志忠、呂太郎、林輝煌、陳漢洲、張升星、高思大等人發起),但時至今日,司法內部對於法官審判干預已少有聽聞,但外部力量(媒體、輿論)對司法的影響卻越見嚴峻,如果判決未能「符合民意」,後續對司法的效應跟責難是無以復加的,但所謂的「符合民意」,豈會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司法制度該有的判斷標準?過往蘇建和案、江國慶案,哪一件在案發時不是民情激憤、眾口鑠金?但事過境遷後,發現竟然是一場誤會時,又該如何挽回,如果台灣的人民(媒體)不能體認這一點,並願意給予這樣獨立審判的空間,那我們恐怕永遠走不過司法改革的最後一哩路,而永遠只會如同嬰兒般蹣跚學步而已。

*作者為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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