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民黨若要在不被中共承認的「中華民國憲法」基礎上,探討以「和平協議」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的可能性,則國民黨必須回答三大問題:1.「和平協議」簽署雙方法律實體是什麼?2.「和平協議」適用的兩岸關係原則是什麼?3.「和平協議」執行的保障與爭端解決機制是什麼?
自1947年行憲以來,中共拒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及依該憲法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與中華民國同時並存,互不承認。因此,中共必須突破「一個中國」的迷思,承認「中華民國」的合法存在和主權獨立,才可能簽署「和平協議」。這個關係到「中華民國」生死存亡的法律文件,必須由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式簽署,並經兩國議會正式批准。「和平協議」不能像所謂的「九二共識」,由半官方的海基會與海協會,達成非正式的口頭「共識」,而從此糾紛不斷。
「和平協議」在定義兩岸關係時,必須適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1953年周恩來第一次正式向國際社會提出的。1954年6月,周恩來強調「各國不分大小強弱,不論其社會制度如何,是可以和平共處的。各國人民的民族獨立和自主權利是必須得到尊重的。各國人民都應該有選擇其國家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權利,不應受到其它國家的干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被許多國際多邊條約和國際文獻所確認。1970年第25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和1974年第6屆特別聯大《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都明確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包括在內。
在2015年11月7日的「馬習會」上,習近平提出:「『九二共識』之所以重要,在於它體現了一個中國原則,明確界定了兩岸關係的根本性質。它表明大陸與臺灣同屬一個中國,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關係,也不是『一中一臺』。雖然兩岸迄今尚未統一,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從未分裂。兩岸同屬一個國家、兩岸同胞同屬一個民族,這一歷史事實和法理基礎從未改變,也不可能改變。」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延續,它並不繼承自「中華民國」,因為它根本不承認「中華民國」的法律、條約,和任何對內對外的義務與債務。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從來是兩個獨立存在的國家,它們之間既不是新旧政府的繼承關係,也不是「一個中國」內部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自1949年10月1日後,地球上並不存在一個叫「中國」的法律主體,而是存在叫「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叫「中華民國」的兩個法律主體。這兩個法律主體之間的「和平協議」,應該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基礎,而不能用概念有爭議的「一中原則」為基礎。
中華民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定的「和平協議」,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的國際條約,適用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範。這個「和平協議」必須設立特定機構以保障協議的執行。它必須設立爭端解決機制,依據預先設立的程序和規則來解決協議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國民黨如果不能切實回答上述三個問題,那麼,就像郝柏村於2016年8月13日《亞洲週刊》專訪中所說「和平協議是沒必要也不可能。」國民黨恐怕是瞎忙一場。
*作者為牛津大學國際關係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