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基準法其實並沒有所謂的「颱風假」,這只是大眾俗稱,那究竟颱風天停止上班的依據或規定為何呢?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定有颱風天停止上班之相關規定,但除了人資部門外,有誰會去注意這種規定?
因此,多數員工普遍存有以下錯誤迷思:
1.「颱風假」是某種假日。
2.颱風天出勤應給予「加倍工資」或「補休」。
3.颱風天出勤屬於「假日出勤」。
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可知勞工於颱風天「無法出勤」時,雇主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惟勞工若於颱風天出勤,則雇主「宜」加給工資。申言之,經轄區首長(工作地或居住地)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通報停止辦公時,勞工便取得「停止上班」不提供勞務的權利,同時雇主不得視勞工為曠職、遲到或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相對的,颱風天雇主也沒有給付工資給停止上班勞工之義務。
如果雇主在月初已一次發給當月薪資,通常也不會因為颱風天停止上班就扣回該日薪資,而是颱風天員工停止上班,但當日工資照給。因此,如果員工因故須在颱風天出勤,由於當日(指颱風天)工資早在月初以月薪方式發給,雇主自然也就「沒有」再給付颱風天出勤日薪的問題,遑論加班費、加倍工資或補休等。
只是基於體恤員工,雇主常從優額外給予颱風天出勤「加倍工資」或「補休」,但不能因此就說,颱風天出勤「必須」給予加倍工資或補休。當然,雇主也不能以金錢或補休等方式,要求員工在颱風天出勤,自不待言。
*作者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