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台北地院一則有關「法警加班費」的行政訴訟判決(台北地院109年簡字第208號判決),讓人想起這個不論在公務員或勞工間,都曾被熱烈討論的議題:值勤時間算加班還是值班?該案台北地檢署法警廖君認為執勤15小時中,應核給6小時加班費,但北檢卻只核給3小時加班費。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廖君加班時數5小時(餘10小時值勤時數),命北檢應依判決另為適法之處分。
值班問題在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也頗受爭議,許多雇主或勞工對於加班、值班或輪班等概念仍有模糊,近來勞動檢查頻繁,動輒祭出高額罰鍰,企業有必要對工時規定清楚掌握,以下介紹期能協助勞資雙方共同看待值班問題。
1、正常工作時間:
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除變形工時及責任制外),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勞基法§30Ⅰ),惟條文並未對工作時間做定義性規定,一般多認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或支配下(包含雇主明示、默示)提供勞務的時間,以及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特定處所等待、準備隨時提供勞務的待命時間。
一般上班族的正常工作時間可能是9:00~17:00,如採輪班制,正常工作時間將因輪值白班、晚班或大夜班而異,例如白班8:00~16:00、晚班16:00~24:00、大夜班24:00~8:00。採「月薪制」的勞工,如僅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雇主除依約給付工資外,沒有額外給付加班費或值班費的義務。
不論工作是否採輪班制,勞工每工作4小時,都應該有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勞基法§35),工作時間並不包括休息時間在內,計算正常工作時間或延長工作時間均應扣除午休、下午茶或晚休之休息時間。
2、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勞基法§32Ⅰ)。原則上,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包括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之部分、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及休息日工作時間等(勞基法施行細則§20-1),都算加班。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勞基法§24),且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32Ⅱ),以及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勞基法§36Ⅰ)。
3、值班:
值班的定義,一般係參考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頒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下稱值班注意事項)第1點,針對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班,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等工作。從而,值班係指勞工在工作時間「外」值勤,因為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值勤,雇主除給付約定之工資,並無額外給付加班費或津貼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