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幸義觀點:任何一種再任,都是違憲違法-誤解德語產生困擾

2016-09-1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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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上述德文二個名詞分別譯為連任與再任,並不精確,論述時也難免引起誤解。事實上任何一種再任,德國憲法法院法都禁止。也就是說,當前大法官再任爭議,台灣一般所用的再任,與連任係屬二個平行的不同概念,因而對於再度任職情形就說:「是再任,不是連任」。德國憲法法院法的再任,則是上位概念,包括二種不同時間間隔的再任:1.連任、2.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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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我國任期制度相近者,例如西班牙與波蘭,筆者曾到二國憲法法院(分別於2013年與2015年),拜訪已認識十多年與三十多年,目前仍現任的憲法法官,談論憲法法院制度。關於再任議題,最近幾天收到電郵的回覆是:不可能再任。在此,有事實面與法律面雙重觀察。客觀年齡上不可能,因為擔任此項重大職務,在知識、閱歷與智慧的要求,遠比一般職務更多更高,等到任期屆滿時,尤其是超過七十歲後任期才屆滿所在多有,事實上也不會出現尋求再任的問題。不過此議題重點還是在學理、憲政部分,法律制度上是否設計為禁止再任。

迄今筆者在反面、消極的論證(參見風傳媒2016年09月0708日),提出無法經由解釋方法,從憲法條文得到再(回)任不違憲的結論。至於涉及法律漏洞問題,是否有漏洞?尚須經過一定的判斷方法,這些漏洞的判斷與填補方法,與解釋方法之間有密切的關聯性。另外,有問到不同解釋方法之間的1.適用順序與2.效力位階問題,那是二十多年來在大學部二年級所開設的法學方法論課程講授,且歷年來一再作為期末考的題目。

憲法條文與憲法原則中,相當多源自政治學的研究。期待主張不違憲、合憲者,無論以解釋或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或由憲政思想與原理,提出正面、積極的論證。筆者迄今尚未見到具說服力的正面論證,自己目前也想不出,因此傾向不合憲的結論。等待看完後續可能出現的正面論證,並做綜合判斷後,就會有個人最終定論。另外,有些肯定再(回)任的主張,繼續推論會得到令人難以想像的結論,例如間隔二年、四年或八年及「補位」的說法。大法官的「個別」(?)位置,是否以後要編號?

提名司法院長所引發的爭議,許宗力案遠比謝文定案的不良後果更嚴重。前者可能涉及建立違憲制度,一再沿用下去。後者則僅是個案的相關人選,是否適任的問題。允許大法官再任,形成憲政慣例或制度,極可能貽笑法治國家;在此,不能說貽笑國際,因為比上不足,比下有餘,確實也有一些阿里不達的國家。當然,我們不希望台灣成為這類的國家。

*作者為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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