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分析與解讀這份高級原則時,不能將目光侷限於這8大原則上,而應該一併考量其中所例示的供各成員國參考的各種行動建議。此乃由於這些行動建議之納入,必然經過反覆的討論與斟酌,甚至是針對現行“國際最佳實務”歸納的結果。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將會逐漸被成員國,甚至非成員國所採用,作為推動普惠金融改革的行動綱領。
以下本文將就高級原則中所透露之關於未來全球數位金融監理標準制定的關鍵語彙與線索,進行簡要的梳理。
1. 促進跨監管者與部會的有效協調:包含跨利害關係群體(如政策制定者、金融監理機構、中央銀行、財政部會與金融評議機構)間的協調;以及跨監管者(如金融、電信、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保護監理機構)間的有效協調。
2. 鼓勵監管者與受監管者間進行高度協作:主要有兩個層次,一則是鼓勵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間共同建立數位金融風險的管理策略,一則是促進金融基礎設施的創新(提升透明、效率與安全),如共同針對分類式帳簿技術(即區塊鏈技術)進行研究與風險控管機制的建立。
3. 推動「賦能」與「酌情應用」的法制與監理框架:
a. 關於賦能監管(Enabling Regulation)
1) 在賦能監管的範疇中,各國的法制與監理框架應該要能清楚反映出一個重要的認知:意即金融普惠(financial inclusion)、金融穩定(financial stability)、金融誠信(financial integrity)與消費者保護(consumer protection)之間並非必然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更多時候,這四大目標是彼此互補,甚至是相互增益(mutually reinforcing)的。
2) 監理框架應該要能夠允許以試點(pilot program)或試驗性方式針對創新的產品、服務、渠道以及商業模式進行初步測試,而無須令業者“立即”遵循所有監管要求。與此同時,也應該確保公平與平衡監督(fair and balanced oversight)的實踐,特別在於洗錢防制(AML)與反恐怖主義資助(CFT)上,不應造成對於數位金融服務提供者區別或歧視對待的結果。
3) 進入市場的規則要清楚、明確與一致,並應營造一個公平且開放的競爭場域 (a fair, and open, level playing field)。
4) 應針對國內的法律與監管進行檢視與評估,以避免重複(duplication)或是矛盾(contradiction),乃至於任何監理落差(gaps)以及障礙(barriers and obsta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