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針對蔡英文政府推行之「年金改革」政策,做成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至今仍餘波盪漾。尤其對於修法減少特定軍公教人員得支領之退休金,大法官認為並未違憲,在受影響的三十餘萬人間,當然引發不平聲浪。
姑且撇開解釋文中抽象的「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回歸本質來看,大法官對年金改革的決定,反映出的是公益與私益的取捨。因為推動年改帶來的公共利益大於退休金代表的私人利益,所以只好「謝謝軍公教人員對改革的支持與諒解」了。比較公益與私益之後,選擇某一方,像這樣的思維模式,從倫理哲學的架構來看,呈現濃厚的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色彩。所以值得檢討的是,年金改革的審查當中,操作功利主義的完善程度如何?或者更重要的,用功利主義做為國家政策的最終依歸,到底適不適當?
你也太「功利」了吧!
首先要澄清的是,所謂對功利主義做檢討,絕對不是批評大法官「唯利是圖」!「功利」這個詞在日常生活中,確實是指凡事不問對錯只看自身利益,甚至帶有相當的貶意,但這和哲學上最初的意思其實有些偏離了(所以有認為功利主義應另譯作「效用主義」等,不過以下還是先以正式的譯稱為主)。
話又說回來,想想功利主義的定義,被引申成我們通常理解的意思或許也不令人意外。功利主義旨在追求「最多數人的最大福祉」,只要某項行為造成的所有利益總和大於所有損害總和,淨效益為正時,這項行為就是對的、應該去做的。雖然功利主義本身是中性的,並且考慮社會中的所有人,而與通常所謂的「功利」不同,但從邊沁、彌爾的時代以來,始終不乏論者批評功利主義太過制式化、機械化,把重要的價值取捨簡化成單純的數學比大小問題。
具體來說,在實際操作上,功利主義面對的困難主要有二:
●有些難以量化的利益和損害,應該如何放在同一個基準上作比較?
●究竟「利益」與「損害」應該考量的範圍是什麼?也就是說,到底哪些事項應該納入利益與損害的計算當中?
(行為之利益總和)>(行為之損害總和)=> 正當且應為的行為
功利主義是現代國家決定政策方向的主要依據,這點應不容置疑。與年改釋憲一樣、關於修法損害人民信賴利益的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就作了清楚的說明:「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基於公益之考量,即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自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規適用或修改其內容…。」而在本次年改釋憲案中,大法官也表明其依據功利主義所為的心證:「上開調降原退休所得之相關規定,對原退除給與作適度之調降係為達成下列目的:…此等目的整體而言,係為追求高於個人信賴利益之重要公共利益…。」所以不能不問的是,大法官在操作功利主義時,對於前面提到的兩種操作困難,究竟有沒有作出有說服力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