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年改審查的公益及其量化
首先來討論第一種操作困難,也就是公益、私益、損害不容易量化的問題。如果伴隨某項行為的所有損益都可以化約成同樣的單位(在現代社會中通常是金錢),那麼比較當然是可以並且應該的。但是很不巧的,社會中的價值,往往不是這麼一回事。
本次年改釋憲中,大法官考量的損害,也就是退休軍公教人員因修法而減少的退休金信賴利益,固然有確定的金錢數額,但所考量的公益呢?解釋文中所列年改追求的重要公共利益如下:
(1)平緩服務年資相同、等級亦相同之退休人員,因服務期間之不同,退休所得之顯著差異;
(2)消除兼具舊制與新制年資者,因新舊制年資比例不同,所致退休所得之不均衡;
(3)處理受規範對象繼續領取全部優存利息之不合理性;
(4)降低政府因補貼優存利息之財務負擔;
(5)因應人口結構老化退撫給與持續增加之費用,多由少子化後之下一世代負荷之情形;
(6)延緩政府培育人才提早流失,以及
(7)延續退撫基金之存續,維護退休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
(4)、(7)兩點,經過正式統計計算政府得節省之支出、及年改得使退撫基金延續的年限,尚可歸屬在能確切量化的公益。但從(1)、(2)兩點開始,疑慮即漸漸浮現:所謂平緩差異、消除不均衡,絕對不該是追求齊頭式平等,那麼應該要將退休金差異降低至多平緩、多均衡才適當?至於第(6)點,年改對抑制人才退休的心理影響該如何正確計算?第(5)點,雖然大法官刻意避開「世代正義」的用語,但我們還是要問,退撫給與費用由下一世代負擔,究竟造成的損害、不正義有多少?下一世代又應該負荷多少才對?第(3)點,到底受規範對象領取退休金,其抽象之不合理性該如何量化?
也就是說,大法官雖然認為年改追求的上列重要公共利益總和大於個人信賴利益,但若這些公共利益中潛藏這麼多無法量化的抽象概念,這樣的計算結果到底是如何得出的呢?
沒有納入年改審查的損益
再來是功利主義的第二種操作困難──既然要考量決策的「所有」利益與損害,那麼這個「所有」的範圍應該如何界定?換句話說,大法官考量的前述公共利益,就涵蓋了所有的公共利益嗎?是不是有什麼損益是沒有被考慮到的?
答案很簡單,當然有!以下略舉幾例:
對總體經濟的影響
減少數十萬人每月至少萬元以上的固定收入,要謂對國內經濟毫無損害,顯然是太過天真。年金改革後,可以預期退休人員之消費將趨向保守,對國內零售業、旅遊、甚至投資都將帶來負面效應。當然,這樣的論述不能口說無憑,但問題是,就算要進行統計分析,又該怎麼做才能達成客觀、有公信力的結果?或者是,這種具有預測性的經濟分析,本身就不可能達成精確的量化?不論是否能量化,從解釋文、理由書、各大法官出具之意見書中,皆未見相關的討論,可知這項損害確實存在,卻未被納入解釋所考慮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