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政府沒錢,就不必談信賴保護原則

2019-08-26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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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軍公教團體23日至司法院前抗議大法官會議不當解釋政府對軍公教退休俸改革案。(顏麟宇攝)

退休軍公教團體23日至司法院前抗議大法官會議不當解釋政府對軍公教退休俸改革案。(顏麟宇攝)

軍公教年金改革三件釋憲案,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數月密集開會後,終於「畢其功於一役」,結論符合「政治正確的預期」,方案盡皆合憲,唯一判定違憲者,是軍公教退休後任職私立學校停領退休俸」,因為違反「平等權」,但大法官留下伏筆,如果未來立法機關擴大限制,舉凡退休任職其他私人機構全部停領退休俸,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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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薪教授」是唯一贏家?

套用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的說法,「雙薪教授」是唯一贏家;儘管這樣的「定義」未盡公平,因為退休軍公教先領的是退休金而非「薪給」,再任私校教授則是另一份工作的薪水,窮盡畢生經驗得再任私校者,當屬退休軍公教中更學有專精的一群,否則私校也不會自毀校譽亂聘一通,黃國昌為年輕教授鳴不平,認為此舉影響年輕教授的晉用,但是,換一個角度,立法者有有何權力限制退休者的工作權?大法官固然留下「伏筆」,根據統計軍公教退休再任私校教職者不過一千一百多人,「於國家財務影響不大」,蔡政府不至於在總統大選前利用國會多數,擴大退休後再任的限制,以免選情再次傷筋動骨。

值得思考的是,為什麼年金改革方案研議時,會對「國家財務影響不大」的軍公教退休任私校開刀?所謂「世代正義」的大旗肯定遠超過國家財政;年金改革正是所謂「世代正義」的祭旗。事實上,年金改革並非蔡政府才有的問題,早在前總統李登輝時代,一方面大舉為公務員調薪(當年軍公教調薪幅度甚至可以到達百分七到十),一方面就研議取消退休金優存利率(十八%),也才有後來的退撫新制;當年的大法官解釋基本認定優存利率溯及既往調降並不違憲,但不能調降為零(全部刪除),因為對早年薪給偏低的軍公教而言,十八%固是補貼但也實屬退休金的一部份。

20190823-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23日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1、782、783號「 軍公教人員退除/退撫給與案」解釋出爐,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23日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1、782、783號「 軍公教人員退除/退撫給與案」解釋出爐,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政府提撥預算,立法者想刪就刪?

這次年金改革,最大的爭議,是直接向退休俸開刀。軍公教的退休金由個人自提與政府提撥兩部份共同建構,大法官認為不違憲的原因獨創法律見解,以「層級化財產保障理論」,區分自提與政府提撥,認為退休軍公教對自提部份理當有比較高的「財產請求權」,至於政府預算提撥部份則立法者享有比較大的立法形成空間,決定政府該如何給付給退休人員,至於大法官只能「寬鬆審查」,簡單講,只要政府砍的退休金沒有超過政府提撥比例,就沒有違憲問題,立法院想怎麼砍就怎麼砍;只要不追回已經給付的退休俸,就沒有法律不溯既往的問題。

照大法官的邏輯,退休軍公教退休金政府提撥六十五%豈不形同具文?法定提撥隨時可以視「國家財政」動態調整(刪減)?那還談得上信賴保護原則嗎?用勞工退休金為例,同樣有勞工自提與企業主提撥,政府能容許企業主能說財務情況不佳而改變契約,片面刪減勞工退休金嗎?政府若不容許企業做這樣的事,又如何能容許自己做這樣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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