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幸義觀點:大法官再任違憲 憲法增修條文並無法律漏洞

2016-09-30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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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議題在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明文禁止大法官連任。在此,就必須討論:為什麼禁止連任?這涉及目的論解釋。禁止連任的理由,主要在於維護司法獨立。在維護獨立性前提下,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可採用終身制,或有任期且不得再任。至於允許再任,就難免因有尋求後續機會的可能性,而影響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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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的外在獨立方面,筆者在 1991 年的一場「民間憲政會議」研討會即已提出論述。在權力分立概念下的司法獨立,是不受行政權、立法權…等指揮或干涉。若由法治國家角度觀察,則是指任何外來力量,尤其是政治力量。現代國家實施政黨政治,大法官回任機會,所要顧慮的,並非僅僅針對特定的某一位總統,而是任何外來力量,尤其是政黨勢力。

憲法第七章司法以及司法院組織法內的司法官,包括大法官與法官。為維護司法獨立,在任期方面法官為終身職,大法官則有任期,形成不一致的現象;大法官得再任,會造成體系矛盾。然而,由任期角度維護司法獨立,終身職並非唯一途徑,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不得連任,解決了矛盾現象,符合法治國家的司法獨立原則。至於有主張「大法官獨立與任期無關」,可惜只有敘述不同國家不同規定,沒看到實質論證。

由執法(司法與行政)者填補法律漏洞,屬於權力分立原則的例外情形,立法權仍然是立法院的職權。填補法律漏洞時,當然不能違反既定的法律政策,不能以違反立法目的事項來填補。由於回任並不符合立法目的,可能妨害司法獨立,因此不得採用作為允許的事項。

換言之,再任包括連任與回任;雖法律只明文規定禁止連任,但因為任何一種再任都可能妨害司法獨立,故無論法條有無明文回任,也都是在禁止之列。就此角度而言,法律並無應規定事項(假設可以回任),而無規定(回任)的情形,所以結論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並無法律漏洞。

*作者鵃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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