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典蓉專欄:面對同性婚姻,許宗力可以再勇敢一點

2016-10-1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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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自制和人權保障,孰輕孰重

大法官被提名人不願多談同性婚等人權議題的另一個理由,則可能和其對司法權的理念有關,主張「司法自制」者,通常認為重大爭議性的事件,不應由非民選的司法機關決定,而是由多數民意決定,換句話說,就是由國會決定;但是當很明顯的有人權受侵犯之虞時,究竟是要等多數民意轉變?或是要等習於牛步的的國會做出決定?一向採極簡主義的美國法學教授桑斯汀去年來台時,接受風傳媒專訪,針對美國最高法院剛通過支持同性婚一事時說,他當然偏好由民主程序來處理,但他還是很高興最高法院做了正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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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異性戀視為稀鬆平常的,對同性伴侶來說,他們的家庭照護、財產分配、甚至安寧陪伴等等都不是理所當然的,不平等的時間愈久,他們人生的機會就是一分一秒在流失;情勢是否急迫,當然該由人權的弱勢者決定,在司法節制與人權侵害的迫切性之間,大法官被提名人未必要完全不語的。

大法官被提名人可以反過來「教育」國會

當然,許宗力擔心觸及個案,並非沒有道理,然而,在國會行使同意權時如何處理這個難題也有解方,法哲學家德沃金主張,被提名人可以不討論個案,可以不透露他們的投票傾向,但他們可以拉高層次討論如何釋憲,這當然包括何謂平等權,何謂言論自由保障,德沃金相信,高明的被提名人總是可以回答這類的問題,而不觸及個案。在這樣的過程中,同意權行使才可以真正做到教育公眾的目的。

許多人相信,許宗力正是這樣高明的候選人,甚至,已有人認為,許宗力提出病態這個背離時代潮流的選項,其實已埋下伏筆,為未來宣布現行法律違憲埋下伏筆。然而,在最後這一關來臨前,我們的大法官被提名人也許有機會反過來「教導」國會,正因為國會的怠惰和懦弱,大法官才成為保障人權的最後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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