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是可能的藝術」在當前的政治氛圍下也許太高調,但政治人物的作法完全背道而馳時,出現的卻是「一切皆有可能」的狀況,這是漢娜鄂蘭用來形容極權主義者的信念,「當現實不符合意識形態的發展時,該改變的是現實,而不是意識形態」。台灣談不上極權主義,但確實有民主危機,具體的徵兆就是台灣政治上「一切皆有可能」的例子確實不少,例如,大選後還不到一年,解散在野黨的訴求居然浮上檯面、而且竟然還有想像空間,就是其中一例。
就以這次國會改革釋憲案為例,憲法法庭將立法院通過的多數國會改革法案宣告違憲,此一結果並不令人意外,畢竟從憲法法庭接受已經遭國會覆議否決的行政院聲請案、及迫不及待的作出緊急處分,凍結國會改革等判決看來,多數大法官心證已成,不可能容許台灣的國會擁有其他民主國家也有的監督機制;然而,憲法法庭在封殺國會改革法案後,卻又越俎代庖、干預立法院運作,主動在裁判書中提到,「立法院院會尚不得因委員會不予審查,即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否則即屬違反其憲法忠誠義務,為憲法所不許。」確實令人有想像空間。
事實上,十幾位非民選的大法官就可以推翻國會多數立委辛苦經營的國會改革法案,足見大法官席次及人選在政治上確實是兵家必爭之地,國會如何審及是否審必然也有其大戰略考量,美國在歐巴馬總統末期時,當時由共和黨掌握的參院多數就曾擱置拒審歐巴馬提名的大法官人事案,就是為了讓未來的共和黨總統有機會提名右派大法官,結果也正是如此,共和黨的作為當然不夠光明磊落,但卻難斷言是「憲法所不許」。
換句話說,憲法法庭雖可剝奪國會改革法案,但對國會依現制如何運作本無置喙空間,卻有綠委邱志偉拿著雞毛當令箭,宣稱國內已有政黨與「反滲透法」所稱的境外敵對勢力合作,意圖干預我國選舉,若僅對政黨科處罰金或罰鍰,不足以產生威嚇效果,應逕行移交憲法法庭審理,終止政黨運作,他甚至準備修法要求內政部須擔負起聲請憲法法庭解散政黨之責任。
解散政黨的根據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及《政黨法》26條,基本上是備而不用的條文,因為條文主要參照德國基本法,針對的是如納粹或共產黨等以非民主方式或武裝手段推翻體制的政黨,凡是採取民主選舉方式參政或贏得政權者,都不應該被列入反體制政黨,否則,曾經提出台獨黨綱、在2000年前從未承認中華民國的民進黨,豈非也是反體制政黨?同理可證,台灣目前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三主要政黨,都才經過年初的新民意考驗,從事的也是體制內改革,當前既無反體制政黨,為何解散政黨會成為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