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正復為奇,善復為妖的退撫改革

2019-10-0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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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政務委員林萬億21日針對年金改革方案通過出席總統府說明記者會。(顏麟宇攝)
去年中,年金改革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務委員林萬億出席總統府說明記者會。(顏麟宇攝)

二、制度性質認知錯亂,顛倒是非敗壞法治:蔡政府視軍公教退撫制度如同社會保險年金制度,將第二層跟第一層老人經濟安全保障體系相互混淆。依照世銀定義,社會保險年金(Annuity)與職業退休金(Pension)的定義目的、性質與財務責任歸屬迥異。前者是各國推行社會政策的責任。後者是政府或企業僱主的責任。軍公教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均屬遞延給付薪資性質,是僱主照顧員工將任職期間的消費水準,平順地轉移到退休後消費水準,以免退休生活產生跳崖式巨大落差。臺大陳博志教授即以經濟學理證明應屬延遲給付薪資性質,並非社會福利。歐美國家已有許多法院判例均確認職業退休金是延遲給付薪資性質,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依照釋字第605號解釋:「公務人員基於憲法上服公職之權利,受制度性保障。」釋字第782號解釋理由對於退撫制度之沿革頗多著墨,其中發現若干內容與退撫制度的時代背景、制度運作成本與轉換代價之認知有所偏差。筆者曾應邀於105.8.25向年改會第10次會議提出「軍公教退撫改制之過渡設計的告白」專題報告,玆摘要說明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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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8年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將退休金給付方式由限定兼領一次及月退方式(比照撫卹金限定兼領一次及年卹金) ,改為一次、月退及兼領一次月退三種方式自由選擇,當年金馬前線炮戰激烈進行,臺海情勢險惡,政府因應時代背景需要加予修正。49年發布「一次退休金優存辦法」係因一次退休金現值與月退休金終值之給與權益嚴重失衡不等值,乃設計依照臺銀定存利率加50%作為優存利率給予補償。

(二)59年7月行政院調整軍公教待遇標準,規定各項加給金額不列入退休金計算。嗣後每年待遇調整各項加給金額增加比率高於本俸,引起軍公教退休人員抗議,各主管機關乃於63年間訂定軍保、公保給付優存要點,以提高退休所得。

(三)68年初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退休金應包含其他現金給與,並責成行政、考試兩院會同訂定發給,惟多年來政府都沒有執行,迨84.7.1退撫新制施行時,行政、考試兩院依照立法院決議訂定軍公教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按照本俸15%乘一次退休金基數之金額計算(按照本俸15%計算雖屬偏低,但政府堅持已有公保優存補償),補發對象包括適用退撫舊制全體人員。

(四) 由於退撫新制設計時,立法者認知新制退撫權益尚無優於舊制之誘因,且未比照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制定時,允許依個人意願選擇繼續留在舊制。亦未比照美國聯邦公務員實施退休新制(FERS) 時,對1985年底前在職聯邦公務員得依個人意願選擇繼續留在退休舊制(CSRS) 。因此在新法條文規定加發兩種舊制年資補償金,以維護現職軍公教人員舊制年資應有的既得權利與期待權利(指現職人員在未成就退休條件前預期將來應有的既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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