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的臺灣,TRF的風暴席捲各家銀行,國內泰半銀行都因為未落實金管會對於TRF的銷售辦法或管制規則,又或是未依照總行制定的內稽內控辦法而產生重大弊端遭受裁罰,銀行都是在繳了罰鍰之後,才買到了教訓。
什麼是TRF?TRF即是「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簡稱TRF。),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中央銀行將其分類為選擇權類的商品。交易方式為由銀行與客戶對「未來匯率走勢」進行押注。主要是客戶(在歐美地區多為專業投資戶)和銀行買一個選擇權、賣一個選擇權。而國內銀行盛行銷售以人民幣為標的的TRF商品。在客戶進行匯率單邊走勢的押注,若押對方向,獲利為「本金X匯差」;然猜錯方向,虧損除了價差乘上本金外,還須乘上槓捍倍數,也就是「本金X匯差X槓桿倍數」。TRF的設計為客戶累積獲利達一定條件即可獲得權利金。但在客戶獲利過程中,銀行不願再繼續這場遊戲時,就可以立即喊停出場,但是當客戶賠錢時,必須等到TRF合約到期才能結束,但此時虧損往往已變天價數字。
TRF是102年開始在臺灣熱賣的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早期因為人民幣匯率走強,不少客戶投資數月期間即有高獲利,因此繼續加碼,但幾年前遇上人民幣開始走貶,契約約定要持續比價,補交保證金,等於獲利有上限,損失無下降,不少客戶損失慘重,四處陳情,才引爆TRF風暴。
那為什麼近來有風聲兩大外國商會、美國及歐洲商會質疑金管會對於TRF的監理原則?實際上是金管會對於TRF的相關管制規定均未有法源依據;尤其以能投資TRF商品(1支100萬美元)者,幾乎都是「專業」投資戶,如非淨值達200億元的大型公司,就是中小企業主,並非一般投資散戶,但這些企業並「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管會「法外開恩」,於105年4月在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另闢調處管道,讓不適用金保法的主體,都可以適用調處爭議。尤為甚者,金管會現在還要銀行在這些TRF案件,要求銀行接受評議中心的調處建議,面對如此龐大的賠償,銀行恐怕要面臨天價賠償。
然而,對於上述這樣的作法,金管會如此的要求恐怕站不住腳,若銀行有因違反法令而於銷售時有所疏失,應該賠償的就該賠償。銀行若是有理,在有落實KYC認識你的客戶原則及據實告知義務等相關銷售法令,銀行即不能因為客戶向主管機關力爭或有立委撐腰,就要求銀行非賠不可。而且要銀行逕為認賠,銀行的股東也不會同意如此率斷的作法。金管會此次為弭平TRF銷售爭議,無限上綱行政裁量權,但如此先例一開,倘若日後再有其他類似爭議也照案辦理,金融市場還有無遊戲規則可循?且此例一開,對臺灣吸引外商投資,也是大加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