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來總統府公布的三份證明,僅有其中一份,疑似有外辦驗證的字樣。的確在2010年版本,有疑似驗證章之證書。
但大家只要隨便用英國學位、驗證至網頁搜尋,就會發現到,相關程序若是當真在2010年做成,則這一份文件有甚多可疑之處:
1.欠缺騎縫章
2.並非貼在正面,故並無法確定,右邊之代表處驗證章,是否就是貼在左邊正面證明文件的背面。
3.章內的內容,為2010年的內容,但似乎跟2012年的內容不太一樣。
順帶一提這一份「與正本相符」的證書,也更啟人疑竇。蓋國外留學博士,通常會在取得學位證書時,會影印多份,並每一份(複本)均申請驗證,目的在避免萬一原本遺失了,至少這種有驗證的複本,還是會發生與正本同一之效力。故若在2010年申請驗證時,可以用這種影印的複本,足以證明有正本存在。為何不驗證1984年之正本,而是驗證複本?或不給民眾看正本?若已經有正本,依據LSE相關規定,則不能申請補發,那和以 2015年又可以申請補發?
為了釐清民眾的疑慮,其實只需將2015補發之證書,依據相關下圖之相關規定,授權台灣駐英代表處向LSE進行查驗英國學歷,取得驗證章後,自可昭公信(除非台灣駐英代表處或LSE甘冒偽造文書之風險)。沒錯,這一題就是這麼簡單,就算沒簽名,外辦驗證章還是可以發生以昭公信的效果。這麼簡單,為何不做,真的難以理解!
關鍵疑點四、與指導教授、口委的關係,何以老死不相往來?
對台灣諸多留學歐美日的法學博士來說,為彰顯自己的學術地位,或師承某派之學術,在回台任教後,勢必會邀請外國指導教授甚至口試委員,來台進行專題演講或國際研討會。以擔任自己指導教授的口譯或演說稿翻譯,當作無上的光榮。也因為台灣留學生這種尊師重道的作法,也在國際間傳開,各國學界普遍對於台灣留學生有相當大的好感。
更不用說國際經貿法領域,在當年推動加入WTO貿易談判過程,政府相關單位均投入眾多資源。早期科研經費控管也相對寬鬆,故對大多數留學歐美日的法學博士來說,肯定會藉機邀請並招待自己的留學生或口委。
這也是很多法學博士,在觀察這一個事件上,情感上面,很難說服自己沒有問題的。若當真如同蔡英文在謝詞內,如此誠意地感謝這幾位教授之狀況,殊難想像,在台灣過去數十年間,推動國際經貿談判的過程當中,沒有將這些老師,邀請來台灣演講,或聘為政府相關諮詢顧問。甚至來台灣給台灣相關的談判,擔任顧問給予寶貴建議。或許Elliott教授,並非這一方面專業,可以理解;但另外兩位Barcelo 、Hindley,均是在國際舞台上有重要的角色,為何在1984年後,就像風箏斷了線,毫無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