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四個義務包括:區內採雨、廢汙水分流方式排放。事業廢棄物運至集水區外儲存及處理。開發過程應實施生態檢核作業。建立水質自主檢測計畫。問題是,這四個條件都是「事先承諾、事後檢驗」,想開發的業者一定會事先承諾,但審查時卻無法預料往後的事,因此只要業者承諾,審查就一定會過,事後能不能做到再說。因此雖然是有條件通過,實質上卻是無條件放行。
這種分類法是經濟部水利署向內政部建議的,水利署認為有些平地水庫或攔河堰的水庫集水區地勢平坦,一律禁止開發不合理,應適當分級管理、有條件放行。
不過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則極力反對,她說:「這已逾越環評審查權限,而且一旦開放,開發將大舉入侵一級敏感區,造成水庫浩劫。」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支持陳椒華的意見,新版全國區域計畫,針對第一級敏感區的家用水庫,刪除有條件開發條款,一律禁止開發。畢竟台灣水資源風險愈來愈高,採取較嚴格的管制方式才能確保水庫集水區的安全。
「水庫集水區」該由誰公告?
另外,舊版的全國區域計畫中,水庫集水區要由經濟部查認後送內政部公告才具有法律地位,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也是有公告的家用水庫才禁止開發、沒公告的就不禁止,而全國有66座家用水庫,內政部卻只公告22座。
這種管制方式不但不合理,也造成嚴重的管制漏洞。新版的全國區域計畫,水庫集水區回歸事實認定,是水庫集水區就是水庫集水區,不必再經由內政部公告。內政部今年五月也同步修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刪除水庫集水區要公告才算數的規定,改以「事實」認定。這才是合理的做法。
不過因水利署反對,水庫集水區是否不必再由內政部公告,決定保留給行政院決定,這引發環保團體持續抗議。然而基於管制的一致性、以及水庫集水區保育,行政院都應支持家用水庫不應開發的原則,落實水庫集水區的保護原則。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