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30年的死囚邱和順案於今(2019)年被排為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第一案,歷經5月首次準備庭、7月份審判庭由7位法官於17日做出全體一致判決,認定邱和順遭受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保障之權益已受侵害,要求我國最高法院重新審理案件並彌補侵害。對此於模擬亞洲人權法院之意義,前大法官許玉秀表示法院是受苦人民喊痛的地方,而這痛要被撫平。
儘管本次人權法院為「模擬」,對於是否有拘束力之提問,許玉秀首先回答「若判決說理清楚無懈可擊,就會有拘束力,也表示: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也時刻被我國法學界引用,若歐洲可以,為何台灣不行?」
邱和順係「台灣司法史上遭羈押最久死刑犯」,被控罪名包括1987年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等,於1988年首度遭判死刑以來歷經11次審判、2011年死刑定讞。儘管已死刑定讞,本案長年遭認定高度有冤,包括聲紋比對不符、被害人相關證物在當事人遭起訴後莫名消失、退休員警出面證實邱和順曾遭刑求灌辣椒坐冰塊等。
7位法官一致認同邱和順權益已受侵害
而本次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即是檢視審判過程中邱和順遭受人權侵害、未受公正審判等種種情事,今日由受命法官張文貞宣讀中文判決摘要。
於結論部份,7位法官一致認同邱和順受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保障之權益已受侵害,包括:
1. 證詞係經由酷刑取得,我國政府違反公約第7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與第14條「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
2. 邱和順於1989–1994年遭單獨監禁、1989-2007年有18年間需佩戴腳鐐、遭判死刑未執行處於恐懼等狀況,我國政府違反公約第7條。
3. 邱和順因為證據遺失無法受公平審判、沒有交互詰問權利等狀況,我國政府違反公約第14條公平審判相關規範。
判決指出,邱和順在我國法院受審理時即主張有受到酷刑的自白,且有錄音帶可以證明其中一名共同被告被刑求事實,但我國最高法院遲至4年才完成勘驗、且有影像不全等狀況,遲至23年才完成判決卻也沒有對邱和順不利的定罪證據進行實質審查。此外,邱和順的供述與自白是否能作為證據,考慮到這些證詞有透過刑求取得的重大風險,我國法院採用這些證據作為供述基礎,已侵害邱不受酷刑對待的自由,因此判決要求我國政府排除因酷刑取得之證據。
至於邱和順遭單獨監禁一事,判決指出除非有重大安全理由,不足以合理化單獨監禁處遇,而我國法院並無正當理由對邱進行這些行為,對於邱和順長達18年遭配戴腳鐐一事,判決指出如此極端長時間配戴腳鐐已無法被視為正當對待、違反必要性與最小侵害原則等,實屬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