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今年5月10日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指出港府對我方三度提出會商引渡陳嫌沒有回應,甚至捨易求難,把原本可單純處理的個案,「以複雜且受到高度質疑的修法(逃犯條例)方式來取代」。邱垂正還特別表明,「即使香港通過修訂《逃犯條例》,但在赴港或在港台灣人被移送到中國大陸的威脅排除之前,台灣政府都不會同意移交陳同佳。若修例未如港方意願,以致個案無法處理,相關責任由港府承擔。」
換言之,無論香港《逃犯條例》修法與否,或台港是否簽下引渡條約,小英政府一開始即表明不願接受引渡陳同佳來台受審,「在赴港或在港台灣人被移送到中國大陸的威脅排除之前,台灣政府都不會同意移交陳同佳。」明顯當時小英政府就是以政治立場來處理,而非用司法互助或引渡條約來處理此案。(陸委會六點聲明就是最好的明證)
等反送中運動開始在6月9日以後激化,警民衝突擴大,「反送中」直接演變成「反中」運動,正好符合小英在選舉中打「恐中牌」,從那時起小英更是全面操作這個議題,如今陸委會與法務部相繼跳出來說港府此時有意將陳嫌移交台灣受審,此舉是「政治操弄,別具用心」。明白顯示出小英政府的立場,根本就是視此案為政治問題而非司法問題。所以拒收陳嫌就是小英政府處理此案的「結果」,換言之,陳同佳即便在本月23日出獄,我方是不可能接受他來台投案,他在香港也無從接受殺人分屍案的審理,此案極有可能因為台港的「相互政治操作,各自別有用心」,讓陳嫌逍遙法外,讓受害港女與其家屬很難看到公理與正義的伸張。
簡言之,為了引渡陳同佳赴台接受調查,港府今年初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以便以個案方式與我方進行引渡安排,但有關修訂同時適用於中國大陸和澳門,結果引起大規模「反送中」運動。小英口中聲聲喊著聲援香港爭取自由與民主,然而,在司法這一塊,卻是縱容在台殺人分屍的嫌犯逍遙法外,無法得到應有的審判與制裁。
還有對於法治的要求,蔡政府是兩套標準,像孝子送報生黃俊德,卻遭英國商人林克穎2010酒駕撞死,林被判刑4年定讞,竟變裝易容、棄保潛逃出境,我國外交部與法務部跨海興訟,爭取將他引渡回台服刑,歷經6年訴訟攻防,英國蘇格蘭高院今年6月6日宣判不引渡林克穎;法務部只能表示「至感遺憾」。司法正義難伸張,讓孝子黃俊德的家人情何以堪?將心比心,港女潘曉穎的家人又怎樣來承擔愛女遭此慘禍而台灣司法卻因政治緣故而無法為她伸張正義呢!
同樣地,對於司法管轄權的主張,小英政府是口口聲聲堅持到底,可是一旦林鄭把燙手山芋丟回給小英時,小英政府反而指控港府不該放棄司法管轄權,應續收押林嫌。此案既發生在台灣,屬地主義當然還是要讓陳嫌來台受審,港府是無權受理與審理陳嫌殺人分屍案的,小英自己是讀法律的,難道不知道此一基本原則?拒收陳嫌無異是自棄司法主權。前面向港府爭取引渡的三次要求,爭取司法管轄權的動作,豈不成了做做樣子而已?陸委會在第六點聲明中表達了,「針對殺人案只要港府提出請求,我方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積極迅速提供相關證據,配合後續追訴」,在嫌犯「缺席」的情況下,我方所有的證據能如實地還原真相嗎?再說,陸委會最後表明「也希望港府迅速務實面對我方的請求,共同實現司法正義,還給被害人公道。」我方現在的請求是「拒收陳嫌」,請港府自理。在沒有共識與互信的情況下,又如何「共同實現司法正義,還給被害人公道」呢?
蔡政府上台之後,我方有多少詐欺嫌犯在國外被捕,卻因著各國的「一中原則」而紛紛被遣送到中國大陸服刑,法務部眼睜睜地看著這些嫌犯被送到大陸,卻無法管轄,這樣的困境顯示出蔡政府的「失能」,那麼拒收陳嫌不是同樣也顯示蔡政府的「失格」呢?
最後,香港「反送中」運動已經陷入進退兩難困境,香港正在無限消耗自己的實力,對於未來的港人前途來說是非常不利的,林鄭的算盤是趕緊從源頭來處理掉這場「風暴」,但是香港市民所想要的卻是真正的民主與自由生活,兩者的認知落差愈來愈大,後果更是堪慮,小英政府一直視此為千載難逢的「良機」,一再想要從中「賺取更多選票」,卻在不知不覺已輸去了自己的司法主權。明年111的選舉最後結果,當天才知道,但是目前已經可以知道的是一個口口聲聲爭取司法管轄權的政府,卻放棄了投案嫌犯,這樣的政府是無法幫受苦民眾伸張正義的!不能幫民眾伸張正義,而且不斷地破壞法制與法治的政府,更是無法捍衛自由與民主!不敢維護對外司法主權,又怎麼能捍衛中華民國主權(或小英口中的台灣主權)呢?
*作者為銘傳大學新聞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