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謂:但犯罪態樣進程為陰謀、預備、著手,豈能認為香江預備之環節不重要?《最高法院刑事判決85年台上字第5073號》:「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 款定有明文。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又吸收犯有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等關係,均為實質上之一罪。」等語,著有明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重訴字第11號》:「……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其持木質柺杖與被害人吳陳○○持刀相向,造成被害人吳陳○○受有 如事實欄所述之傷害,該傷害被害人吳陳○○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殺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綜合前開實務見解,預備之於著手與結果發生,著手殺人並生死亡結果為:高度、重、實害行為,自應吸收「預備」之低度、輕、危險行為;且依地方法院判決,傷害行為尚因殺人行為而不另論罪,舉重以明輕,豈會另論預備殺人?是以,今臺灣司法當局,斤斤計較陳君有無在香江預備殺人,乃捨本逐末,更抵觸司法實務常識與學理,此其三 。
或謂:今港府是「木馬屠城」包藏禍心,企圖以陳君來臺,矮化我主權云云。筆者記得以前萬年國會,拒絕改選的說詞,就是改選就沒有法統,在野黨反唇相譏:「難道老國代死光,中華民國就滅亡?」足見,以人之去留與處遇,無限上綱到制度存廢,乃無稽之談!更何況,兩岸破冰初期,大陸方面常有人劫機來台,情況猖獗,甚或歌手陳昇《我愛美麗的寶島》還有:『大陸同胞拿著肥皂,歡迎來到臺灣。』(按:以肥皂謊稱炸藥),才有之後的「金門協議」,解決劫機、偷渡、刑事犯之遣返問題。試想:若當時臺灣當局意氣用事,堅持先協議,後遣返,不僅原地踏步,更自誤誤人,今驚見蔡政府口出「無協議,不收人」之囈語,有時空錯亂之感,此其四。凡此四者,皆為目前臺灣司法當局處理陳同佳事件之盲點,實值各位長官三思後行!
最末,以史帝芬史匹伯名片《關鍵報告》做結:該片陳述預防犯罪於發生之前,不僅仍有盲點,更為有心人士所利用,;然最令人鼻酸者,乃女先知亞嘉莎,對安德頓隊長預言,其失蹤多年的兒子:持續奔跑、成長、戀愛、並與愛侶結成連理。是某日必將發生的預言,抑或撫平慈父的創傷的安慰劑?然現實世界裡:今臺灣司法當局更放棄象徵國家主權的審判權,潘女與她肚子的胎兒,還有司法正義,卻永遠也回不來!
*作者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