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推動轉型正義的起步晚,相關推動工作也常引發是否會製造對立、仇恨的憂心,但學者19日指出,保障人權是國家存在的唯一目的,國家從非常時期回到正常憲政狀態,有義務提供有效管道,讓人民過去受侵害的權利得以救濟,這是各個權力機關的義務,沒有面對過去違反法治的行為,就無法聲稱是法治國家,也無法確保國家不再背離保障人權的目的。
第3屆模擬憲法法庭19日召開第2天的言詞辯論庭,多名法、政學者出庭提供鑑定意見,接受聲請方、相對方和大法官提問,就白色恐怖受難者李媽兜、杜孝生案討論如何實踐台灣的轉型正義,辯論長達8小時。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鄧衍森提出鑑定意見時指出,轉型正義可從「正義的轉型」理解,國家回復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後,將非常時期看不到的正義回復過來,就是轉型正義;他也引述司法院釋字第567號指出,國家遭遇特殊狀況時,對人民權利作較嚴格的限制,但仍不得侵犯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
「人權的保障 永遠跟國家主權有矛盾」
聲請方訴訟代理人鄭光倫、洪偉勝以李媽兜為例,分別詢問鄧衍森,像李媽兜有推翻政府行為,被說成是國家的敵人,是否仍受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仍有尋求救濟權利?鄭光倫說,李案涉及「和解與包容」,對轉型正義的討論特別有意義。
鄧衍森回應時指出,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即使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時,人民也有「絕不可有任何減免」的「核心人權」,包括生命權等,而就公平審判權而言,國家在李媽兜案沒有盡到保護人民權利的義務。
鄧衍森表示,包括對共產主義等言論的表達,當然是屬於言論自由的核心人權,然而若以暴力、脅迫方式遂行想法,行為滿足犯罪要件,目的背離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不是還能受憲法包容,值得思考。
當政府侵犯核心人權,個人行為造成國家危險……
而聲請方訴訟代理人黃丞儀進一步提問,類似李媽兜案,當政府侵犯李的核心人權,而李的行為造成國家危險時,應以人權優先或國家生存保障優先?
鄧衍森則說,「人權的保障永遠都跟國家主權有些矛盾」,國家會以國家安全等理由限縮人民權利自由,但這裡的國家安全並不是國家本身為其目的所描述的安全,而是國家要持續維繫所有人民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的權利,才足以作正當理由,「國家本身沒有自己存在的目的,唯一目的是保護人民的人權。」
「 無法對加害者追究責任時 又當如何?」
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陳俊宏提供鑑定意見時,也以李媽兜案為例指出,法治是轉型正義最重要的核心,不管李是台共或台獨分子,無論犯罪事實為何,都應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正當法律程序的維護是法治要凸顯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