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憲法大法官林孟皇質疑高思博這個建議。林指出,國際上對轉型正義的要求,是讓受害者有追求真相與正義的權利,沒了上訴的機會,這個權利就被剝奪了;林也舉例,因美國二戰期間發布行政命令而被關的1名日本人不服法院先前判決,在1986年、事隔30年後仍被容許有上訴救濟的機會。
高思博指出,他同意由司法程序處理司法救濟才是正辦,但他懷疑司法體系有足夠的資源可以處理這些案件的上訴,才提赦免的構想。
關閉受難者司法救濟途徑,只給金錢補償,是否恰當?
我國以法律關閉受難者的司法救濟途徑,只給受難者金錢補償,這種用第二次權利救濟取代第一次權利救濟的機制受聲請方質疑。
聲請方訴訟代理人蘇慧婕詢問鑑定人、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王韻茹,這是否代表國家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不足,而無法防止其權利受侵害;王韻茹說,的確有此狀況,這也是違憲的,「每個保護不足禁止的個案,要鈞庭發揮智慧說明。」
聲請方也因白色恐怖受難者李媽兜、杜孝生及其後代無法申請到補償,分別聲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補償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及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兩案釋憲。
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判定,李媽兜因被認定「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者」,不得申請補償;李媽兜被判死刑是依照舊《刑法》100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這兩項條文也同時聲請釋憲。杜孝生與被告以意圖顛覆政府的湯守仁同案,但他被以貪污罪定罪,因排除在觸犯內亂、外患的冤假錯案之外,未給予補償。
杜孝生案,林明昕:不應用政治概念模糊軍事審判焦點
關於杜孝生案,鑑定人、台大法律系副教授林明昕指出,補償條例及處理《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釋字第477號,都不應以「政治」因素的考量,將權利回復對象限縮在內亂外患罪名者,而應廣泛地以戒嚴時期受軍事審判的人民為對象,「不應用『政治』這個模糊的概念,模糊軍事審判的焦點」,他認為這樣的限縮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至於李媽兜案,林明昕指出,即使在現在時空下適用現行法律及證據法則,也屬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他認為沒有申請補償的空間,不過應先確認基金會依據的所謂「現行法律」是那個法,以及是否違憲。
李媽兜案,林傳凱:說他叛亂是政府立場、國家主義觀點
不過,對於李媽兜案,鑑定人、研究台共史的台大社會系博士生林傳凱指出,李媽兜從日治時代就是抗爭者,也是少數經中共訓練的台共,回台後在各地建立農工組織,他是當時要推翻國民政權的一環,很多人因此說他犯叛亂罪;但他認為這是政府的立場、國家主義的觀點,必須把當時他們為何採取革命行動的背景及歷史條件放進來看,了解有無官逼民反的成分、及反抗的正當性。
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陳俊宏指出,釋字第436號已宣告戒嚴時期的軍事審判程序違憲,在這基礎下進行的犯罪事實認定也違反程序正義。
而代表政府機關訴訟代理人洪文浚指出,戒嚴時期適用軍事審判的案件,有許多型態,如果國家回復的補償義務沒有限縮,而是全面的,涉及有被害人案件者也要給予補償,「會不會對被害人的一方產生不正義?」而如果認定補償條例違憲,是否將推翻之前依照補償條例申請補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