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週刊披露韓國瑜市長購置7200萬元豪宅,然經韓市長澄清僅為預售屋,且貸款不足,認賠殺出,近十年前未任公職,並認系爭資訊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然執政者反唇相譏,並認為無國家機器介入,筆者或有意見,供大家分享。
或謂:韓市長財務狀況並非個人資料云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若有聲請房貸經驗,目前銀行要去「拉聯徵」,就是向金融機關請領貸款人資料,皆需要貸款人書面同意,步步為營,惟恐觸犯個資法;今無論週刊、立委或其他披露韓市長購屋慘賠資訊,皆為個資法「財務情況」保護範疇,業已觸犯個資法相關責任。
或謂:這麼講,也要韓市長自己去告啊?韓市長也只能無奈地說:「這不像遭竊,警察卻叫被害人自己找小偷?」云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等語,定有明文。且同法第46條亦認:前開罪責屬於「非告訴乃論」,並非不告不理,今已知悉非政府機關洩漏個資,觸犯同法第19條、20條,侵害韓市長權利,政府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知有犯罪嫌疑,自應主動介入偵辦,何待韓市長提點?何故說風涼話?
或謂: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未涉及憲法人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293號》:「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旨在保障銀行之一般客戶財產上之秘密及防止客戶與銀行往來資料之任意公開,以維護人民之隱私權。」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數年前《釋字第603號》認定:蒐集指紋違反隱私權,屬於違憲。然前開293號解釋涉及「放款」資訊,亦屬隱私權,應予以保障,侵害韓市長個資,怎會不違憲、違法?況且,目前有個資法特別保護,政府對違憲違法,充耳不聞?法律人們,又那能見獵心喜,甚或落井下石?
或謂:揭發韓市長購屋資訊,屬於新聞自由云云。侵害個資,本質屬妨害他人秘密,而德國通說認為:新聞報導不能作為違法取得資訊之阻卻違法事由,至多可以因「揭發公共弊端」,才可能成立緊急避難。承前,韓市長同批購屋苦主,因貸款等齟齬與建商對簿公堂,在民事法院審理,非行政或刑事案件,自與公共事務無關,新聞媒體不能援用前開德國法理免責;是以,某些不肖媒體,若高舉新聞自由大旗,行侵害憲法人權之實,皆非確論。
最末,舉歷史故事做結:史記裡漢武帝時宰相公孫弘,遭同僚汲黯向武帝舉報:「公孫居於高官,卻舉止簡樸,是沽名釣譽。」公孫丞相回答:「這是在下的過錯,我確實好名,但奢華如管仲,或節儉若晏嬰,齊國皆大治,今無汲黯忠言,皇上是不會明白他的忠誠。」武帝反而更器重之,其後公孫政績卓著,並於任上,高壽而終。承前,今韓市長以庶民總統為號,或貪個好名,無損初衷,只要他如公孫丞相,讓國政振衰起敝,不就是萬民之福?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