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灣污了多少錢,這些問題難道是一個戴立紳能解決的嗎?是5個可以的嗎?不行,但他至少願意站出來把問題點出來,而保護他,不就是我們國家單位該做的事嗎?為何要讓做這事的人付出那麼沉重的代價,這不是很不公平的事嗎?」
距今7年前的前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基層公務員戴立紳,因為出面舉發長官長年挪用公款買手機、買行車記錄器、請客吃飯,以「揭弊者」身份獲得免刑判決──然而「免刑」並不代表無罪,奉命行事的戴立紳成了貪污犯遭到免職,至今仍處於中年失業、找不到工作的狀態。
今(2019)年10月份《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立院黨團協商卡關,儘管法案被稱為「戴立紳條款」,卻因無法溯及既往、戴立紳無法適用復職。揭弊的人丟飯碗、舞弊的人卻遭判緩刑仍有機會在公家任職,對於戴立紳的遭遇,民間司改會負責打釋憲的律師張凱婷接受專訪時直嘆「不公平」,至於打過申覆、行政訴訟、釋憲案、如今的戴立紳,還在等到「陽光法案」給予的一線生機。
基層公務員「奉命行事」釀公門貪污歪風:主管都說可以報了,作為下屬的我們,基本上就是把單據附上去
攤開戴立紳案判決書,他是以「共同被告」身份列在其上、唯一遭判「免刑」判決的人,意即法官認定戴立紳有罪,但考量到情節而不罰。至於戴立紳犯的罪始什麼?他唯一犯的錯,就是乖乖聽話、奉長官之命行事,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讓公家錢淪為私款──長官買手機要戴立紳找廠商開「無帳」單據、戴立紳做了,長官虛報人事費用挪用於聚餐、戴立紳也做了,直到政風提醒這是犯法的那天前,他都還不曉得長官做的事情就叫「貪污」。
談起戴立紳案為何會發生,張凱婷直言,這是個結構性的問題:「在一個組織或單位裡容易有些錯誤的規則、施行久了就會積非成是,大家不覺得這樣做有什麼不對……我自己觀察是這關係當中在成員之間有種很神奇的同化效應,在這效應下如果你身邊的人做了一件你覺得不對的事,你看兩次三次之後也不覺得有什麼不對,感染力很強,這些人因為身處這樣的環境氛圍,不覺得這樣做事有什麼問題……」
張凱婷也曾有一位朋友S在公務單位服務過,待了3年,情節沒有像戴立紳案那樣離譜,S也說報帳這事真的「怪怪的」──「他發現預算跟科目之間是不符的,是的,我們外行人看起來也會覺得這些錢是不是雖然掛在科目項下、但保有一定運用的彈性……」
A計畫的經費可以報在B計畫嗎?已經滿額的人事費用還可以多報嗎?雖然覺得有些怪怪的,張凱婷說,S基本上還是報上去了:「主管都說可以報了,作為下屬的我們基本上就是把單據附上去、費用上去,之後怎麼處理,我們也無法去追蹤……這現象在各類型單位屢見不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