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一位年輕運毒者被判緩刑的啟示

2017-01-0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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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觀諸本案判決,確實想盡辦法給予這位被告年輕人一個自新的機會,無意讓他進入監獄,受到監獄化影響而再犯。(圖/擷取自Erowid Center@twitter)

事實上,觀諸本案判決,確實想盡辦法給予這位被告年輕人一個自新的機會,無意讓他進入監獄,受到監獄化影響而再犯。(圖/擷取自Erowid Center@twitter)

上個月,桃園地方法院一件運輸毒品案判決,法官判決被告緩刑,引發爭議。本案大略是一位21歲年輕人的被告,貪圖免費澳洲旅遊及夾帶毒品每公斤四萬元代價,協助毒販夾帶將近四公斤的安非他命出境,也就是擔任運毒的交通,在機場出境檢查時遭查獲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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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非他命(Public Domain)
本案大略是一位21歲年輕人的被告,貪圖免費澳洲旅遊及夾帶毒品每公斤四萬元代價,協助毒販夾帶將近四公斤的安非他命出境。(資料照,Public Domain)

新聞報導指出,檢察官認為運輸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法官以被告是初犯、坦承犯罪及毒品未流入市面等理由,判決被告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而對此判決相當不滿。

犯罪做錯事的人,為何可以不用去關呢?那就要先瞭解刑罰與緩刑的意義,所謂「刑罰」就是用刑來懲罰犯罪做錯事的人,所謂「緩刑」就是指暫緩執行刑罰的意思。如果犯罪就一定要執行刑罰,今天的刑法就不會發展出「緩刑」這種概念。因此,犯罪者入監服刑不一定是最好的選項。考量某些犯罪或是犯罪行為人,應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或是犯罪情節輕微,或是其他特殊狀況,認為暫不執行是適當的,法院就會宣告緩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當然,緩刑期間如果再次犯罪,就要負起未能改過自新的責任,法院會撤銷緩刑再執行刑罰的。

本案是運輸毒品的重罪,有人質疑判決緩刑不適當。以毒品未流入市面或被告是年輕人等因素而判決緩刑,或謂將有利運毒集團吸收年輕人犯罪,所以應該把被告抓去關個幾年,意思就是不管被告初犯或年輕與否,都要嚴懲執刑,以儆效尤。事實上,觀諸本案判決,確實想盡辦法給予這位被告年輕人一個自新的機會,無意讓他進入監獄,受到監獄化影響而再犯。判決是這麼說的:「縱同為運輸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係大盤或中盤毒梟者,亦有因遭人遊說一時貪圖小利而受大盤或中盤毒梟利用充為毒品交通者,其運輸行為犯罪情狀之嚴重程度自屬有異,而運輸第二級毒品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低於法定最低本刑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得依被告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台灣3名男子運毒,遭日本警方查獲。(翻攝大阪稅關官網)
本案是運輸毒品的重罪,有人質疑判決緩刑不適當。圖為台灣3名男子運毒,遭日本警方查獲。(資料照,翻攝大阪稅關官網)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檢察官所不滿者,在於本案是否符合這條規定?甚至有認為,政府宣示反毒,法院對走私毒品者卻判緩刑,不僅在實務界屬罕見,對於政府的反毒戰爭更是一大諷刺。不過,緩刑不表示沒有刑罰,只是要給予自新的機會,今天重點在於要不要給予這位年輕人自新的機會?當然,在多數類似的判決,沒有看到如此機會。不過,若從懲罰入監服刑這件事,聯結到本案初犯、年輕人等要素,不難理解法院判決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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