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要求廠商履行承諾,否則再生水就會做不下去
為了推動再生水,104年底水利署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授權水利署可指定缺水區的開發案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水。雖然事後沒有縣市政府要被公告為缺水區,但水利署還是依照這個精神核發用水。
例如南部科學園區107年底因台積電擴廠增加用水,南科承諾使用7.3萬噸再生水,從興建中的永康、安平、仁德三座公家興建的再生水廠、以及台積電在台南園區自設的再生水廠供應。其中仁德再生水廠因距離南科較遠,拉管線成本高,所以請其他企業代為使用,但這只佔一小部份。
另一個例子是台中的中龍鋼鐵, 99年中龍鋼鐵擴建計畫定稿本中記載:「水利署核給中龍鋼鐵的用水計畫書,101年每日用水105,000噸,水利署可以給8.5萬噸自來水,其餘由新水源開發供應(福田再生水廠),屆時如無新水源,再由廠商向自來水公司調撥。」
雖然當時還沒有福田再生水廠,但104年經濟部與前台中市長林佳龍簽興建意向書時提到,109年可生產13萬噸再生水,主要供給台中港工業區的中龍鋼鐵、台中火力發電廠使用,預計2020年完工,最終可供應13萬噸。
而如今,高雄、台南、台中的再生水廠都陸續完工,當初依環評承諾、用水計畫書指定要用再生水的園區及廠商,除非真有無法克服的困難,否則沒有不履行的道理。而承諾過的事還允許變更,也有違行政機關的誠信。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