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監察院網站的彈劾案文,遭彈劾的24位教授校外兼職名目百百種,有的是受親友委託兼任董事、有的是設立公司是為給予助理工作經歷並支付薪水、有的正是協助新創科技公司站穩腳步且無支薪,但也有些案例的確是有支薪,甚至是任職學校與任職公司有交易往來、擁有20%以上的公司股份,從案例上來看確實難以找到一個平衡點,判斷這些教授兼職與校內職務有無「圖利」。
交大教授俞明德認為 職務範圍才適用
大學教授兼任行政職,在大法官308號解釋下,究竟哪個「職務」是在《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內?綜觀24個案例,絕大多數教授在不得因「不知法而無罪」情況下,都默認其兼職「犯行」,唯有一位交通大學教授俞明德提出一套不同於他人的答辯,他引用前大法官吳庚在其著作《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對308號解釋的註解:「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其職務上行為則有該法之適用。」
俞明德認為,根據308號解釋,應該專指其兼任行政職務之「內容」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換句話說,俞明德認為大學教授在兼任行政職為《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應是指其行政職,如院長就是負責學院的人士、課程、招生與協調統合等行政事項,院長職務的範圍才應受該法適用,而非校外的兼職。
雖然俞明德在答辯過程做出上述辯解,但監察院的調查終究還是做出彈劾的結果,但該彈劾案文中並沒有明確否定俞明德的說法,只是稱「尚與歷年銓敘部函釋及司法懲戒實務見解未合。」
2016年調查19位 16位申誡、1位記過、2位未定
司法院網站也已於17日正式登出俞明德的懲戒結果,同樣被記申誡,如同其他大學教授一樣,若算進俞明德,2016年遭調查的19位教授,就有16位教授申誡、1位記過,只剩2位懲戒結果尚未出爐。
有監委私下表示,俞明德案不同於其他案例,經手監委花了數倍時間在討論、翻閱資料,最終仍認定大法官的方向不是如此,確認範疇,才回到原來的方向,但這不只是一兩位委員的事,而是要經過委員會討論的通案,院內討論了很多次,最終還是做出彈劾結果,「這是我們的工作,還是要把工作做好。」
監委王美玉提出 是否能為教授解套
為此,今年1月24日監察院一年一度的工作會報上,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召集人王美玉便公開拋出疑點,認為308號解釋中的「其兼任之行政職務」的定義究竟為何?是否代表若大學教授兼任院長,其適法的行政職務僅限學院之人事、課程或招生等行政事務,而與專任教授兼任校外的產學合作無關?
王美玉還指出,銓敘部2011年6月15日做出的函釋:「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既屬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故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台灣金控公司之獨立董事。」這樣的函釋「射程」又有沒有超過308號所劃的界線,看起來好像有爭議,「監察院是法律適用機關,不是解釋機關」,當法律有模糊待釐清之際,是否應該釐清308號有關行政職的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範圍?
俞明德一案已點出監察委員對於這批教授違法兼職案有不同見解,雖然有委員認為「頭都洗一半了,沒有回頭路」,但也有監委開始自我懷疑「會不會我們彈劾錯了?」
依監察院標準 未來持續彈劾
19位教授遭彈劾、16位已被記申誡,可怕的是,這還不是終點,今年才剛過2個月,已經有5位教授遭彈劾,後面還有案子在排隊,眼看適法性似乎有些討論空間,而兼職卸任沒有寬限期,只能靠校方有限宣導,已發生的無法回頭,便有監委無奈地說,依照目前院內的氛圍,標準前後要一致,「可能還是會照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