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翻車慘劇引發社會對於遊覽車駕駛超時、過勞工作問題的關切,勞動部對於駕駛工時計算的說明也被譏評為不知民間疾苦、不近人情。對此,勞動部18日詳細說明駕駛「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待命時間」的定義。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所謂「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因此,勞工受雇主命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俗稱待命時間),仍應認屬工作時間。
由於各旅行社觀光規劃行程有別、遊覽車駕駛行駛路線長短不一,對於駕駛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之安排及樣態亦有不同。至於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及其工作時間如何計算,應視個案情形,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並是否得自由利用而定。
例如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後,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之時段,該時段駕駛得自行利用者,得不認屬工作時間。至於有些遊客停留於遊覽車上,或駕駛仍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狀態,該時段駕駛實際上無法自行利用,仍應屬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