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欠缺憲法意識,司法改革不能成功

2020-02-2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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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長許宗力(見圖)及法官爺們,始終掛在嘴上的“認定事實、取捨證據及契約法令解釋適用之職權行使,是事實審法院的自由職權云云”,此一職權進行主義結合自由心證所謂的審判核心不可侵犯說云云,根本違反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的法治國原則。(資料照,盧逸峰攝)

司法院長許宗力(見圖)及法官爺們,始終掛在嘴上的“認定事實、取捨證據及契約法令解釋適用之職權行使,是事實審法院的自由職權云云”,此一職權進行主義結合自由心證所謂的審判核心不可侵犯說云云,根本違反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的法治國原則。(資料照,盧逸峰攝)

我國司法權欠缺民主監督機制

司法權是國家三大政治權力之一,是赤裸裸的、毫無疑問會侵害人民生命財產的公權力!因此二十世紀自由民主體制國家的憲法,除將國家權力三分、使之相互制衡之外,更基於自由民主的法治國原理(即法治主義、rule of Law),使國家權力的行使須受法律的規制之外,還須賦予人民直接以選舉或參與執行的方式來監督公權力執行,這就是公權力的民主監督機制。在我國,國家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力有分立、有使之相互制衡,其中行政、立法兩權的行使也有發展出較完整的民主監督機制,唯獨司法沒有發展出民主監督機制,原因何在?如何解決?讓筆者要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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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繼受自歐陸,欠缺英美法的民主監督機制

司法權的行使,是藉由一連串的程序來調查證據,以探求案件事實的真相,進而適用法律於事實真相之上。但我國的司法繼受自歐陸的德意志威瑪共和國,其司法除司法獨立之保障外,在偵查審判上卻是停留在一次大戰前的舊封建思維,由司法官獨占偵查審判權,著眼於公權力相較於人民才有足夠能力及資源來探查事實真相,這種隱含有“官優於民而當然獨攬司法偵審權”思想的封建司法,學說上稱為職權進行主義的思維,嚴重忽略了司法權的行使是一連串程序所不可或缺的法律的制約即程序正義之要求,及人民得直間接參與的民主程序價值。

相對的,英美的司法,則基於擁有政治權力的人不可信任、亦即權力使人(官員)腐化,而司法權也是政治權力,必須有避免司法官員腐化的民主監督機制的政治哲學,以及法律之前官員百姓人人平等的法律哲學,進而要求同樣是行使國家權力的司法,也同樣必須接受民意以選舉司法官及人民參與訴訟程序的民主方式來監督!如今我國憲法已採用自由民主體制,雖然是抄襲二次大戰前各國舊憲法,但人民是國家的主權主體、憲法層級的自由人權保障、權力分立制衡及須受民主直、間接參與監督的法治國基本架構明確,這是我國司法在自由民主憲政理念上得以重構再生的立基,著眼於此憲法上的自由民主理據,才能有效破解我國司法官學界基於歐陸傳統職權進行所隱含反平等、反民主的「官優於民」之司法權獨占思想,及其如今結合自由心證所衍生出的嚴重阻礙司法改革的「審判核心不可侵犯說」!

證據是關鍵,但全看法官如何認定與理解。(圖/pxhere)
司法權的行使,是藉由一連串的程序來調查證據,以探求案件事實的真相,進而適用法律於事實真相之上。(圖/pxhere)

所謂「司法審判核心說」,包山包海,與自由民主憲政格格不入

所謂的「審判核心」是什麼?司法官爺們說在偵查、審判個案時的①訴訟程序指揮權、②調查證據權、③採認證據以認定事實權、④解釋法律權、⑤適用法律在個案事實的判斷權、⑥及裁量刑度或賠償金額權等六大審判領域。但仔細思量這六大審判領域不就是司法偵審全部的過程?如此包山包海的審判核心說,結合自由心證,造就成今日司法官有權無責的現況,完全可不受民主的、外部的法治監督,不僅違反憲法所設定的責任政治及民主價值,更違反憲法的法治原則,簡直駭人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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