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周變形工時
此四周變形工時堪稱最難的,排列組合無限多種,其實體要件有:1、四週內的正常工時分配配到其他工作日,2、每日工時上限為10小時,3、每二周應有二日例假且(如下圖1)4、四周內的例假及休息日應至少八天(極端情形可將休息日集中於第四周),5、四周內的正常工時仍維持160小時!據報載勞動部未來將公告,瓦斯行及分裝廠適用四週彈性工時,等於是對上述二種行業工時的鬆綁,勞動部的公告,有勞基法第30條之1的授權,合法值得肯定。
日前爆出4周變形工時排班,連上24天的排班方式,然遺憾者,勞動部居然表示,四週彈性工時連續上24天班(下圖2另再支付4天休息日加班費),是極端案例,接著解釋依據目前法令規範,雇主可要求勞工將兩週四天假排在頭尾,沒有違法,真是大笑話了!殊不知如此安排已造成第2周及第3周無二例假(下圖2),已違反四周變形工時的「每二周應有二日例假」的實體要件,此每二周,是任何二周,解釋上應與該法第36條的每七日作相同解釋!
若將二例假安排在第3周最後二日(如下圖2),仍能符合「每二周應有二日例假」(第1周及第2周有二例、第2周及第3周有二例、第3周及第4周均符合每二周有二例),故最多只能連上17天,而不能連上24天!
以上可證一例一休的難,在於變形工時的複雜度,而不是一例一休!
我們呼籲勞動部予以更正已正視聽!目前一例一休制度在未施行變形工時下,四周內均可於每一休息日加班,四周共加4天班,每個休息日加8小時,雇主依法給付加班費,完全合法!但須注意是上24天絕對不是連續上,經四周變形工時後仍然是上24天班,最多是連上17天班!勞動部為保障勞工的權益,若欲最多只能連上12天,日後應修改母法第36條,將每二周應有二例假,改為每14天有二例假就對了!
另外,我們更呼籲勞動部應予以更正,若欲落實執行一例一休,部內上下亦應增加一例一休勞基法第四章工時的專業職能,始能推廣、輔導至事業業單位,否則確實也辜負了立法者的美意!對於連續上班24天的事業單位,可依該法第79條開罰2萬到100萬,更可依事業單位、違反人數及情節輕重罰到150萬,以保障勞工權益。事業單位更應重視以上四周變形工時排班問題,一例一休又是何其無辜啊!
*作者為政大法研所碩士,和諧法律事務所法務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