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影視界、製作單位、頻道商多年努力爭取下,NCC於101年10月5日訂頒「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以下簡稱「暫行規範」),透過要求業者必須遵守獨立:「不得介入節目內容,且維持節目內容的獨立與完整」、揭露:「應明確揭露贊助者訊息,且除運動賽事與藝文活動節目外,不得於節目中出現」、分離:「贊助訊息與節目應明顯區分,並保持廣告與贊助者的區分」等基本原則,以及其他嚴格管制標準,有條件開放「冠名贊助」。根據NCC當時的公開說明,現行電視節目產製過程,常仰賴外界提供金錢、人力或物資之贊助,電視節目倘有外部資源挹注,可使節目內容更多樣豐富,並使內容品質提升。
令人遺憾的是,NCC已於 105年12月14日廢止該暫行規範,並於同年11月11日訂頒之「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電視事業於每日晚間八時至十時播送之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本規定將於今年5月11日生效)。晚間八點至十點係重要的節目時段,亦是廣告收益的重要來源,使業者於此一時段的非本國自製節目無法獲得冠名贊助所挹注的資源,無異是把原本可促進其他節目內容更多樣豐富及提升品質的資源,當成是無辜的犧牲品。此外,更令人無法理解者,乃縱使業者達到法規所要求的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同時段的非本國自製節目仍不能接受冠名贊助,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看似僅剝奪業者的權利,但實則亦連帶影響閱聽大眾之權益,此一規定於法理上是否確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亦值得NCC再深思考量。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