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因此告許宗力等人「誣告」和「偽造文書」,但許宗力並未對他提出司法告訴,而移送監察院的要求,還是石木欽本人主動提出,哪來「誣告」?司法院移送給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也不是許宗力親力親為,要論偽造文書,負責調查的一干司法官,麻煩可能更大;石木欽自訴的最佳結果,就是在法庭上翻司法院行政調查與監察院調查約詢的供詞,但司法院和監察院是兩頭馬車,固可互為參考,但各行其是得更多,畢竟一個管得是涉及刑責的「不法」,一個管得是「不當」的行政處分。
石木欽或許也認知到自訴的荒謬,故而再奔到監察院「陳情」,這也挺特別,因為他自己就是監察院調查的當事人,有任何「內情」、「冤情」無一不可在監委約詢調查時傾囊相告,他捨此不為,無非考量他喊冤喊得再多,監委調查過程和司法調查一樣,都得「緘默保密」,他對許宗力的「指控」,不可能從監委口中吐出,他只能公開再打翻這鍋司法爛粥一次;至於監察院是否併案受理,還是另外立案,石木欽大概是想不到這麼多的。
石木欽「陳情」監察院主訴兩點:第一,時任司法院秘書長的呂太郎三番兩次「打探」台大校長管中閔的懲戒案;第二,呂太郎銜許宗力之命,「關說」他撤回二十二年前公懲會所提「監察院質問公懲委員是否侵犯司法權獨立審判」的釋憲案;這兩樁指控說大不大,畢竟管案只是「探詢」,而他也未露口風,最終管中閔還是判處「申誡」,釋憲案又是陳年老案;但說小却也非同小可,因為「關說」司法個案絕對不可,「關說」釋憲案當然不可,釋憲案一經提出,司法院大法官首先要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即使貴為司法最高首長,也不能「私下喬案」,儘管釋憲案非關私利。
聲請釋憲案一擱二十二年,埋下今日地雷
這個舊案簡單講,就是監察院彈劾司法官,案子送到公懲會不理不顧最終無疾而終,照監察法第十七條,公懲會若對監察院移送的彈劾案逾期三個月不結辦,監察院有權質問,且若確有故意拖延的事實,監院可以彈劾糾舉公懲會;公懲會認為此法有侵犯司法權之虞,故而聲請釋憲,兩個機關權力之爭,上訴司法官做釋憲裁決,結果─一拖二十二年!這就是監察、司法兩鍋爛粥的陳年老芝麻。
過去曾有七五0號解釋,就是聲請當事人認為「已無繼續聲請之必要」,要求撤回,但大法官認為該案已經受理,且「除為保障聲請人憲法上權利外,也涉及法規違憲與否,攸關憲法秩序的維護,具公益性,因此有作成憲法解釋之價值」,不讓聲請當事人撤回,做成合憲解釋的大法官會議主席就是許宗力。
石木欽指控許宗力透過呂太郎「喬案」,許、呂二人並未出面,但由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代為解釋,許呂二人並非「關說」,只是要石木欽確認要不要執行二00一年「撤回決議」,簡單講,公懲會對監察院可以質問糾彈公懲會顯有不同意見,故而在一九九八年聲請釋憲,大法官沒說不受理,案子擺了三年;二00一年公懲會決議,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採辯論主義與直接審理)生效後,撤回聲請案,呈轉司法院,大法官沒說准了撤回,案子繼續擺著;擺到二0一五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終於三讀,並在二0一六年施行,所以司法院發文公懲會,詢問對原釋憲聲請案有無補充意見?而非詢問要不要照十七年前的決議撤回?公懲會的回函是「無補充意見」,也沒說要撤回;所以呂太郎才會再進一步向石木欽確認,要繼續執行撤回決議?還是改變決議?看看這二十二年來最高司法機關雲山霧罩的公文往返,不積案才怪!
大法官歷經扁、馬、蔡三任總統,大法官會議翻了幾番,終於到了許宗力決定「清艙」,沒想到清出這麼一個大窟隆,許宗力到底是「關說」?還是「確認」,是否混淆了「司法院長作為司法行政首長」與「司法院大法官作為審判者」的角色?如果大法官認為原聲請釋憲案因為公務員懲戒法的修正,「已無解釋之必要」,大法官自為決議即可,何須強求公懲會十七年前的撤回決議?若石木欽指他既「關說」又「打探」的指控並非事實,為個人名譽與司法形象,對簿公堂也不足惜,弔詭的是:許宗力自己,相信這樣的司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