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天行觀點:政府別再搞形式審查,儘速建立公司登記E化平台吧!

2017-05-0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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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最終受益人

的確,受終受益人之定義及實際認定都是難事,但國際反洗錢公約要求:「各國權責機關應確保充分、正確且及時取得有關利用法人之受益所有人或控制人之情報。」因此目前修法委員會之草案中才要求公司要上傳股東名簿及最終受益人資訊至資訊平台,但若能做到股東名簿上傳,已經是一大進步了,最少可以在明年接受國際反洗錢評鑑時,表示我們正在努力邁向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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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非公發公司定義

目前之定義是資本額3千萬以上之非公發公司,有鑑於未來股票可為無面值或極低面值,資本額將失去其原有意義。所以修法委員會建議若以資本大小為標準,亦應以實收資本含發行溢價計算。至於低資本但交易相對人廣泛之大型公司,則以資產、營收、僱用人數為判斷標準,但是否就是這三項指標、標準如何訂定等,都可再討論。

經濟部已有線上申辦系統和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經濟部現有之線上申辦系統和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與此處所討論的公司E化登記平台,有本質的不同。現有的線上申辦系統只是將申請程序上線,而由人力作形式審查,但公司登記E化平台建立後,平台系統本身即能作形式審查,符合者可即完成登記程序,成立公司。且日後公司應登記及申報事項均可在平台上完成。而平台亦根據法規,將應公告之事項開放公眾查詢,如此可取代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資料查詢功能。當然,平台之建置可在現有之申辦系統與服務網之基礎上建設,的確不需要打掉重建。

總結來說,反對設立公司登記E化平台的理由,很多是目前草案的文字不夠理想引致誤會,當然也有草案內容的確需要重新考慮之處,但總體來說,我仍然認為根據民間修法委員會的構想,設置公司登記E化平台是有必要的。

*作者為台大管理學院兼任教授、富邦金控高級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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