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作家輕生一週以來,媒觀辦公室內部都不斷在討論,我們怎麼看待相關報導?一個禮拜下來,我們並沒有定論。
由於意見分歧,我們還停留在各自闡述自己的想法,無法像過去監督媒體的經驗,馬上啟動監督機制。於是,我們想來談談,從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的身份以及監督媒體的觀點,我們是如何看待這件令人遺憾的新聞。
當作家輕生消息在網路上傳開時,辦公室內的女性同仁紛紛表達出難受甚至恐慌的心情。我們各自闡述著身為女性曾遭遇過的負面經驗,男性主管L表示,他沒想到女性同事們的反應會這麼大;對他來說,這件事並非那麼容易能夠感同身受的,儘管試圖理解,試圖傾聽,他仍是難以完全體會。而難以理解的並非L而已,女性同仁身邊的男性親友們雖然感到痛心遺憾,但也表達了類似的想法。在一次次的討論過程中,再次驗證眾多女性同仁在成長經驗中,與「性」相關的經驗都成為束縛規訓自己的羞恥圈,不要說談論「性」了,甚至是不能有性慾的。
而衛生福利部一開始提醒台南市社會局了解相關案件,該局起初對外表示,媒體與出版社公開當事人姓名,可能會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不得公布被害人姓名的規定,讓許多新聞媒體開始噤聲,用代號指稱。這時,就落入了一個很荒謬又尷尬的處境,當全台灣社會都知道新聞報導中的作家是誰,新聞報導中卻不能寫出她的名字,照片要打馬賽克,她好像成為不能言說的那個人,如同佛地魔一般。
事件發生當下,我們也發現在Ptt上一開始出現許多仇視女性的言論,而新聞媒體也大肆地報導,將一個又一個的標籤貼在作家身上,而這些看似人生勝利組的標籤組合在一起就像是點閱率、收視率保證,成為人們茶餘飯後惋惜的談資,忽略了可能某個「房思琪」在看到媒體的報導後縮回角落瑟瑟發抖痛哭。
因此,衛福部初始的提醒並非沒有道理,無論是自殺報導或是性侵害事件,都可能會引起部分民眾的恐慌,必須嚴守新聞報導的專業準則,不得過度描述以及揭露資訊。
然而,父母的聲明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但書似乎與衛福部說法牴觸,直到五月三號,衛福部又澄清,報導媒體揭露受害人姓名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如果媒體是基於公益立場而報導,那麼關於兩造姓名與照片,都可以適度揭露。
在這短短幾天內,網友發揮鍵盤柯南精神肉搜出疑似加害人─某補教業者,Ptt上流傳許多該補教業者的起底文,此時新聞媒體又開始跟進報導,揭露其個人資訊與家庭狀況。對於該補教業者的報導,各家媒體有不同的做法,聯合新聞網的小編日前在臉書表示「我們遵守的是基本新聞道德與報導法則」,而Ptt是論壇,基於新聞道德,他們不會寫出該補教業者的姓名。此舉遭雞排妹鄭家純打臉,鄭家純在個人臉書表示兩年前她遭遇新聞媒體的錯誤報導,認為媒體根本是選擇性的新聞道德。